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对下岗职工的规定,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
![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对下岗职工的规定,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uploads/imgages/?K8ksyUm1fdq1+WnXipfNK4wMDAyf7txiZPi0f/uzae1Pdm/Tebp+55Md3U83TX/R2PN0+9Lns1peLG95um7W+z09QG3Pl+wDanvaPzEapDXWyACuEQA=.jpg)
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与下岗职工规定
在探讨中国劳动政策的历史背景下,劳动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对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虽然主要聚焦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但这一举措也间接反映了当时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下岗职工问题的关注与积极应对。
该文件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为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一调整旨在改善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政府对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承诺的兑现。尽管这一文件直接针对的是离休人员,但它从侧面体现了政府在处理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特别是下岗职工及其前辈的养老保障方面所做的努力。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另一份关键文件,劳社部发[2001]20号,即《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更直接地关联到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份文件发布于2001年12月22日,旨在应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文件明确了多项重要政策,其中包括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后的养老保险处理办法。下岗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若失业且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一旦再就业,必须依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一规定确保了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不会因经济压力而失去养老保障的未来积累。
此外,文件还特别提到了年龄偏大、工作年限较长的下岗职工,他们若再就业确有困难,可与企业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这一灵活的政策安排体现了对特定群体的关怀与照顾。
文件还强调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变动工作单位,包括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等,职工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需为这些职工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服务工作。这一规定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提供了社会保障制度上的支持,保障了他们在职业转换过程中的养老权益不受损害。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和劳社部发[2001]
- 1、下岗女职工退休年龄什么条件可以50周岁退休
- 2、中石油买断职工补偿文件
- 3、人社局的人说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50岁退休,而1997年参加工作的
- 4、我爸是1991年参加工作,2000年下岗,2006年解除劳动合同。今年57周岁。可以补交养老保险金
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对下岗职工的规定,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相关问答
下岗女职工退休年龄什么条件可以50周岁退休 (一)
优质回答根据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97号“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下岗女职工符合条件的才可以50周岁退休。
中石油买断职工补偿文件 (二)
优质回答买断工龄是过去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历史现象,由于买断工龄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基本上都称为下岗失业人员。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各地都有很多扶持政策,比如参加职业培训支持再就业,由职业介绍部门介绍新工作,实行社保补贴等。
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买断工龄的人员,当时各个企业都按照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有的还要为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等,但这是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限制的。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中石油,由于我弟弟一家都在中石油工作,也有很多中石油的朋友,其中部分朋友在中石油买断工龄以后,现在每年单位还多少有一点补贴,过年过节还要慰问一下,每年要组织体检,为他们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等。
不管是下岗失业也好,还是买断工龄也好,基本上都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从本质上已经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工。他们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同样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买断工龄以后,只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只要女性年龄超过40岁,男性超过50岁的原国有企业单双解人员,都能享受到社保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年限各地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这是大家所熟悉的4050社保补贴政策,到现在很多下岗失业人员还在继续享受。
按照重庆市的政策,最高的可以享受按照重庆市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三分之二,最高的补贴年限可以达到5年左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买断工龄的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和年限,比普通的灵活就业人员更有优势。
对于退休年龄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男性还是要60岁才能办理退休,女工人在50岁,女干部在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岁办理退休;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人可以提前5年办理退休。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男性和在职职工没有区别,但对于女性的退休年龄,由于相差了5年的时间,需要有一个界定的依据。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女性,是50岁按照在职职工的年龄办理退休,还是按照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岁办理退休,要根据个人在职时的工龄来确认。比如按照重庆市的规定,如果在国有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或者是在1996年之前参保的女性人员,也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
在这方面江苏省的规定比较完整,根据江苏省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性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2日,也就是说在国有企业的固定工在2001年12月22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买断工龄的女性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以后,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下岗失业人员曾经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下岗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也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
综上所述,买断的工龄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补贴,需要个人到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对于下岗失业的男性职工,退休年龄还是60周岁;下岗失业的女职工,要根据下岗失业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来决定,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人社局的人说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50岁退休,而1997年参加工作的 (三)
优质回答曾在国企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下岗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文件依据:1、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二条、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
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
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
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97号
“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我爸是1991年参加工作,2000年下岗,2006年解除劳动合同。今年57周岁。可以补交养老保险金 (四)
优质回答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赣律网关于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对下岗职工的规定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