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第八条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第三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九条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第十条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对无药品购销记录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第十三条药品经营,不得有下列活动:

(一)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二)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购销活动;

(三)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

(四)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第十四条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第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进口药品在进口检验时发现上述药品的,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药品零售连锁总店及其各连锁门店,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第十八条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第十九条中药材专业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禁止销售中药饮片和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 (二)

最佳答案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如下:

1. 药品经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经营范围

3. 负责人

4. 负责人的资格

5. 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6. 有效期限

7. 仓库地址

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9. 注册资本

10. 经营方式

11. 经营场所面积

12. 仓储条件

13. 质量管理体系

14. 业务人员情况

15. 技术人员情况

16. 药品购销记录

17. 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8. 药品销售记录

19. 药品储存条件

20.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情况

2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2.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23.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

24.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25.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情况

26. 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

27. 药品经营许可证挂失、补办情况

28. 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情况

29.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使用情况

30. 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相关情况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信息:

1、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2、药品经营企业的名称;

3、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4、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5、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6、药品经营企业的有效期限;

7、发证机关;

8、发证日期。

综上所述,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明确载明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及其资格、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方式、场所面积、仓储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人员情况、药品购销记录、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记录、储存条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变更、延续、注销、年检、挂失、补办、遗失、损毁及复印件使用等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零售药店经营中涉及哪些文件管理工作 (三)

最佳答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第90号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票据管理,现就票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做到票、账、货相符,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税票,销售药品出具销售凭证。

二、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票据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不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各区食药监局要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对不符合要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确保票据管理规范合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0修正) (四)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药品生产、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监管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区鼓励研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支持和鼓励对民族民间习用药物进行研究开发,创制新药。

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鼓励规范化、规模化生产中蒙药材。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支持蒙药材炮制和蒙药制剂的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制定蒙药材炮制规范和蒙药制剂规范。

炮制蒙药材和配制蒙药制剂应当符合规范。第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第七条自治区鼓励举报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八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九条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药、劣药,应当立即封存,并及时向药品购销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暂停销售,予以封存,并同时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不得自行作退货、换货处理。检验结果为假药、劣药的,应当及时向药品购销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存放药品或者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第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与药品代理销售人员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时,应当查验下列材料:

(一)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本人身份证;

(二)加盖所代理企业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所代理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有委托范围和时限。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有义务对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留存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复印件和第三项原件。药品代理销售人员不能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其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零售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计算机系统、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等方面统一管理。第十三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第三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第十五条嘎查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可以从就近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也可以委托本苏木乡镇卫生院代为采购药品,但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苏木乡镇卫生院不得再委托他人进行药品代购。

为嘎查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代购药品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达到药品储存、养护标准要求,并建立药品购进和分发记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储存的有关规定设置与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按照规定条件储存药品。具体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当专库或者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赣律网关于药品上市许可证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资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