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确的是( )。
- 2、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 3、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
- 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汇集
- 5、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确的是( )。 (一)

贡献者回答【答案】:B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二)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如果承包人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其资质等级低于工程所需的要求,那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也就是所谓的“企业挂靠”行为。如果实际进行施工的个人或单位没有资质,但借用了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来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同样被视为无效。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如果未经招标程序就擅自签订合同,或者招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标无效,那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情形均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汇集 (四)
贡献者回答Q1、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对此问题进行了阐述。该规定提及了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明确指出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借用资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Q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当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若发包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便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当工程经验收合格时,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
Q3、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诉讼权利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在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实际施工人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则不应受理,应协调双方的诉讼权利。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其请求权应与承包人的请求权合并审理。
Q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允许其在特定条件下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不享有这一优先受偿权。
Q5、合同无效,管理费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实际施工人需向承包人或出借资质企业支付管理费的条款也无效。在实践中,承包人或出借资质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合理对价,而是违法套利行为。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支持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出借资质企业支付管理费的请求。
Q6、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旨在通过工程折价或拍卖方式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然而,违章建筑因其性质特殊,不宜进行折价、拍卖,因此,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Q7、网签不消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建成房屋已办理网签,并不影响承包人行使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网签仅是规范商品房预售的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承包人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Q8、拒绝裁判与告知另行主张权利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院不能在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同时,又告知当事人应另行主张权利。这一做法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原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当事人不能再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基于新证据主张权利,也应通过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的方式进行。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五)
贡献者回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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