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合同请求权

介绍:
类合同请求权,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在没有明确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据某种类似于合同的关系或行为,请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这种请求权通常源于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先前的协商行为、或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类合同请求权的应用广泛,涉及商业交往、服务提供、邻里关系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探讨类合同请求权的内涵、适用条件、典型案例以及行使该权利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类合同请求权的内涵
类合同请求权,顾名思义,是指在没有正式的书面或口头合同作为直接依据时,基于双方之间的实际行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或是长期的交易习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某种预期的、合理的标准履行义务。这种权利虽非基于传统的合同法原则产生,但法律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与效率,认可了这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延伸出的请求权。
二、适用条件
类合同请求权的适用并非随意,需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实际的行为或交易往来;2)基于这些行为或往来,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合理的信赖;3)该信赖的建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或利益;4)请求的内容需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当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时,类合同请求权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典型案例分析
以一起常见的服务预约纠纷为例,张三通过电话向某餐厅预约了周末的家庭聚餐,虽未支付定金也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餐厅确认了预约。然而,聚餐当天餐厅因故取消了所有预定。在此情况下,尽管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但张三基于餐厅的确认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为此做了相应准备。因此,张三有权依据类合同请求权,要求餐厅赔偿因其取消预定而造成的损失。
四、行使类合同请求权时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由于类合同请求权缺乏直接的合同依据,因此在维权过程中,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关系、信赖基础及损失情况的证据至关重要。2. 时效问题:注意行使权利的时效限制,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法律救济的机会。3. 法律咨询:在正式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前,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和解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
总结而言,类合同请求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灵活机制,为处理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其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注重证据收集与法律程序,以期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合同中什么请求权是形成权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求权基础 (二)
优质回答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 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出发点是对案例提出如下问题,即“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分析言之:
(1)“谁向谁”(Wer von wem)。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题时须明确权利人针对哪一个义务人主张请求权。
(2)“请求什么”(Was)。这一步是审查当事人主张要求什么,例如支付买卖价金、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
(3)“依据什么”(Woraus)。权利人主张的内容须以某个法律规范为基础,能够确立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称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包括构成要件(T)和法律效果(R)两个部分。构成要件是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由数个要素组成(可分解为t1,t2,t3……)。法律效果是满足构成要件后得出的后果,一般对应着请求的内容。
1.案例事实的核心
2.纠纷的类型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与否定确认之诉之别,分别用以确认法律关系之存在或不存在。
确认之诉的实体规范基础如:
须遵循如下三个步骤:请求权是否产生?请求权是否消灭?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首先,从积极方面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假定)可运用的请求权基础。如果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每一要素都获得满足,可以判定请求权成立。
其次,从消极方面审查,案件事实中有没有权利产生障碍的抗辩事由(权利阻却之抗辩),例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20条)、意思表示无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未成就(《民法总则》第158条)等。
审查有没有导致已经产生的请求权发生消灭的后果,即考虑权利毁灭之抗辩。毁灭抗辩的主要事由有:(1)清偿、代物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5)混同。(6)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不能;(7)撤销权的行使;(8)权利不当行使,如权利失效。
审查有没有阻碍请求权执行的事由,即权利障碍之抗辩(私法上的抗辩权)。抗辩权须被告主张才可适用,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人身性给付或履行费用过高之抗辩权(《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等。
(1)合同请求权
合同请求权可分为原初的给付请求权和次生的救济性请求权。前者例如《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135条的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第159条的出卖人价金请求权。后者例如《合同法》第107条的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11条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合同法》第97条规定解除后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合同法》分则规定具体合同的违约救济请求权,于此不一一枚举。
(2)类合同请求权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被撤销,但当事人基于缔约磋商应尽到照顾、保护缔约对方权益的义务,若有违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其接近合同请求权,因而紧随其后予以审查。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类合同的请求权例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请求权,第43条规定缔约中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合同或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发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被代理人向二者主张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无权代理人因代理未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得请求其履行债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因管理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
(6)不当得利请求权
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请求什么
1.主给付请求权:履行请求权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2.次给付请求权
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判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结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判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审结时间 2010年4月15日)
瑕疵履行 :《合同法》第111条【瑕疵履行】
承受人权利 :《合同法》第155条【承受人权利】
缔约过失 :《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
无权代理 :
无因管理 :《总则》第121条
停止侵害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妨碍预防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物权法》第219条第1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4)《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不当得利:《总则》第122条
【资源】
1. 朱晓喆 | 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方法导论_法律 (sohu.com)
2.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请求权基础、法律适用及权威案例_腾讯新闻 (qq.com)
3.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之适用与案例研习 - 知乎 (zhihu.com)
4. 民法思维 王泽鉴 & 第四章 请求权基础 (qq.com)
5. 最高法院法官:民法请求权基础思维实例应用精解 (qq.com)
6.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第一、二章的读书笔记 (qq.com)
类合同请求权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462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合同上请求权分类 (四)
优质回答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我们接触得最多的就是合同,而在合同的制定到履约的过程中,如果权利人受到了义务人的侵害,则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合同上请求权分类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合同上请求权分类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
1、履行请求权。
2、次合同履行请求权。
(1)违约责任请求权;
(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3)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类合同请求权
类合同请求权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
1、缔约过失请求权;
2、无权代理请求权;
3、合同无效、撤销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2、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3、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4、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三、请求权的效力
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一)应然性之请求权
应然性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权利,体现着某种利益,它与所有的权 利一样标志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尊重和认可,是与权利理论中的第一性的权利相对应的 。应然性之请求 权与所有的第一性的权利一样,其效力是不完全的,仅仅表现为“给付授予力”,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接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的结果,而请求权中的“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只是起到威慑的作用,是“隐而不现”的。
(二)实然性之请求权
实然性的请求权是任何第三人都应该承认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关系( 法律关系),并应当服从,使该法律关系不受到侵害是一般的市民的义务,该义务是针对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实然 性之请求权是具有完全效力的请求权,它不仅具有应然性之请求权所拥有的“给付授予 力”,还具有“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实然性之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完成其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到的利益损失之使命。实然性请求权的行使是通过诉讼来进行的,并且诉讼外的请求权是请求权行使的经常途径,实然性之请求权在诉讼上得到支持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责任。
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合同上请求权分类”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合同上请求权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二类是类合同请求权,两者都是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请求权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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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权
(一)请求权概述
1.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
2.请求权的特点
(1)作用是请求。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
(2)没有排他性,具有兼容性;
(3)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多项请求权效力相同;实现具有合作性。
(4)不需要公示。但无因管理之债必须是针对特定人,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二)请求权的分类
共有支配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1.支配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要自己东西的权利,含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上述四项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
【注意】区分:
(1)支配权回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特点: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受到侵害即可,需要恢复到不受侵害时的圆满状态。
【例外】未登记的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和普通动产物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特点:加害人有过错,受有损失。
2.债权请求权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即请求给付,“要他人东西或行为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包括意定之债(合同债权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占有保护请求权
三种: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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