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分到土地的农民有什么补偿-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有补贴吗

没分到土地的农民有什么补偿-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有补贴吗

### 没分到土地的农民能否获得补偿与补贴?

一、未分到土地的农民补偿政策概述

土地补偿政策

对于未分到土地的农民,国家有一系列补偿措施来保障其权益。当土地被征收时,即便农民未直接承包该土地,只要他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款。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通常由当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协商确定,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此外,针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家还提供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也称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这项补贴资金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发放依据。然而,对于暂未确权到

无地农民国家有补偿吗 (一)

最佳答案无地农民国家可以有补偿。国家为补偿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推出无地农民保障计划,无地农民有权申请最低保障金;根据国家开展的土地确权制度,将给予无地农民和失地农民予以经济补偿,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领取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安置补助费是无地农村儿童征地补偿可能获得的补偿项目,通常情况下征地补偿主要是根据土地使用权者的土地使用面积及其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补偿,补偿的办法以土地的类别规格而定。而无土地的儿童并无土地所有权,所以所能获得的补偿几率相对较小或补偿金额较低。

针对农村新生无地农民,是有机会能重新分配到土地的。政策中提到,如果村中有回收的土地、村民退回的土地,是可以优先分给这些无地农民的。第二就是过几年又要开展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制了,那么在土地承包期到期延包中,这些无地农民是可以延包到土地的。

不过,这个土地延包分配也是有一定的过渡期的,也不是说再把土地延包30年这么简单,而是会推行一套新的政策。这套新的政策现在还在试点中,暂时还没有在全国推行。要等试点之后,总结试点的结果和农民的实际诉求,调整后再大范围推广的,现时共有10个试点。

土地延包肯定也是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的,首先是要等完成土地确权证书的颁证工作,其余的再根据后期来制定不同地区的延包制度,这样也可以缓解不同地区的人地矛盾。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各地一般都有具体的青苗补偿办法。

农村没有分到田地怎么补助? (二)

最佳答案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3,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分到,可能是:当事人户口迁入所在村后,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4,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所在村的原生村民的,可能是当事人并非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要等到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村里统一进行田、地、山林调整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5,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以明确没有分到田、地、山的原因。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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