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下的占用与补充机制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下的占用与补充机制

引言: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耕地

作为国家的宝贵资源,是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在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如何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成为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任务。为此,我国建立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程序与补偿措施。

占用耕地的合法性要求

依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通过严格的审批流程。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等环节,确保占用行为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最小程度影响粮食安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补充耕地责任的落实

补充耕地

对于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占用者需依法承担补充耕地责任。这要求占用方在占用耕地的同时,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在适宜区域开发相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通过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方式,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补充耕地需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其具备农业生产能力,不降低整体耕地质量。

补充耕地质量保障

质量监管

为了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从选址、设计、施工到后期维护,确保每个环节符合质量标准。同时,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补充耕地进行质量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防止耕地退化。

技术创新与政策引导

技术创新

在补充耕地过程中,积极推广土壤改良、节水灌溉、智能监测等现代农业技术,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和生产能力。同时,

政策引导

也是关键,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项目,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总结:构建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在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下,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平衡机制,不仅是对粮食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依法依规占用、严格落实补充责任、强化质量控制、推动技术创新与政策支持,我国正逐步构建起一套科学、高效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一)

贡献者回答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我国设立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旨在兼顾建设占用与耕地保护。具体解释如下:

核心原则:“耕地占一补一”,即占用多少耕地,就需要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制度体系:经过逐步完善,形成了包括规划、计划管控、补充耕地储备、先补后占、挂钩制度、台账制度、储备库制度、考核制度在内的全面体系。

发展历程:

起始于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正式将其纳入法制轨道。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耕地占补平衡要求。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明确占用耕地补偿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相关通知确立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2001年出台相关通知强调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制度,以及补充耕地储备库制度和先补后占制度等。2008年进一步完善了补充耕地备案制度、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按等级折算制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全程监管制度。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挑战与应对措施:面对耕地占补平衡空间不断缩小、难度加大的挑战,我国需从源头管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落实地方政府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确保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地方政府需大力实施土地整治,拓展补充耕地途径,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并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到位。

国家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有哪些政策限制? (二)

贡献者回答中央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非农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什么意思 (三)

贡献者回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标准或要求。具体来说:

定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量化标准,要求占用多少耕地就必须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实施方式:占用单位有责任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若无条件开垦,则需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该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质量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和质量上严格遵循“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原则。对于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面积来达到产能综合平衡。

责任主体:开垦耕地的责任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能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资金与地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实施要求开垦耕地资金和地块必须落实,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执行。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四)

贡献者回答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赣律网关于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