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例背景与目的
-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
- 三、实施与监督
- 四、注意事项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专项条例。这一条例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劳动中遇到的特殊困难,确保其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具体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条例背景与目的
女职工在劳动市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由于其生理特点,她们在某些劳动条件下可能面临更多的健康风险。为了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在不同生理阶段的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1. 经期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适当的休息和调整工作强度的权利,以缓解经期不适。
2. 孕期保护:孕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且怀孕7个月(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还应合理安排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产前检查时间,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3.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部分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如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产假时间相应增加。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4. 哺乳期保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且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
三、实施与监督
为确保《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注意事项
在实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时,用人单位和女职工都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确保女职工在不同生理阶段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女职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侵害时勇敢维权,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总之,《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其有效实施需要用人单位、女职工和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
- 1、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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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问答
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它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第十四条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或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复议,并有权向处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向上级机关申诉期间必须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经劳动部门确认为违反规定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国家二级企业。
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可以说其中对女职工的权益是做出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劳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的释义?
答劳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对《劳动监察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便于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和执行。
这些实施细则通常包括对各项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监督管理机制、违规行为处理方式等内容,旨在加强对劳动监察工作的规范和执行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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