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典型案例

防卫过当典型案例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采取必要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然而,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便构成了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将通过几个防卫过当的典型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与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典型案例

一、李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李某持刀追赶张某,并在逃跑过程中将其捅伤,致张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李某在张某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采取适当的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在面对冲突时,应保持冷静,采取与不法侵害相适应的防卫手段,避免过度反应。

二、赵某正当防卫过当案

赵某在酒吧遭到王某调戏女友的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和朋友的人身安全,持酒瓶将王某头部砸伤,致其轻微伤。法院认为,赵某的制止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鉴于赵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此案例表明,正当防卫的界限在于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适度性,超出此界限则可能构成犯罪。

三、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朱凤山在面对齐某非法侵入住宅及轻微人身侵害时,持刀将齐某刺死。法院二审认为,朱凤山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此案突显了防卫过当中“必要限度”的重要性,

正当防卫过当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一)

正当防卫过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防卫者明知其防卫行动将大幅超出合理防卫所需范围,且可能引发重大损害,却故意纵容此类损害的发生,以便实现其防卫目的;

2、防卫者认识到自身行为或产生过大损害程度,但轻率地认为该种重大损害不太可能出现;

3、防卫者应意识到自身行为已严重超出合理防卫所需范围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害,由于疏忽未曾预见到,最终导致重大损害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有没有正当防卫案例? (二)

有。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件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这4件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民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

此次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中国正当防卫案例的法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针对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出手打死犯罪分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三)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出手打死犯罪分子,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强奸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丈夫为了使妻子的人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将正在实施不法行为的人打死,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这几起案例又有何不同之处? (四)

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了司法标准。相信大家最关注的应该是哪六起案件成了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这几起案例又有何不同之处?一起来看一下。

一、六起典型正当防卫的案件分别是:

1、甘肃泾川县王某不批捕案;

2、河北辛集耿某不批捕案;

3、江西宜春高某不起诉案;

4、湖北京山余某不起诉案;

5、安徽枞阳周某不起诉案;

6、湖南宁乡文某不起诉案。

二、这六起案件的主要特点在于:1、案件的类型全面,六起案件中有二起为不批捕案件,四起为不起诉案件;

2、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六起案例中,虽然都是正卫,但各自突出的重点均不相同;

3、案件的起因多元化,其中既有涉及到强奸、非法入侵以及故意伤害的案例,又有行车纠纷、传销和暴力拆迁,涉及的案例均为多发或是较受关注的类型。

三、六起案件的不同点在于:六起案件的起因各不相同,结果也各有差异。但是,最大的不同点还是在于判决的不同上。虽然都是正当防卫的案件,也都是典型案件,但是其中有不批捕案和不起诉案,这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

批捕是所有刑案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批捕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不代表最终定性和结论。有可能后期会被批捕,然后起诉判刑的可能。还有一种不批捕是案件撤销后的不批捕,六起案件中的前两件案件均属于案件撤销后的不批捕类型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正当防卫属于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不必负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无罪,也不会被记录入档案。

不起诉是指所有侦查已经完毕,是检查机关对于案件的一个最终的结论,属于无罪或者是十分轻微的罪行,没有起诉的必要。六起案件中的后四起属于不起诉,也就是说,后四起案件实际还是犯罪了,或者说防卫有过当之处,当罪行十分的轻微,所以无予起诉。

综上,六起案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罪与非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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