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上诉改判的机会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其改判的可能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难以一概而论。如果上诉方能够提供有力的新证据、指出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或者提出影响量刑的新情节,并且这些证据或情节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那么改判的机会就相对较大。然而,如果原审判决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那么改判的难度就会比较大。因此,每个死刑上诉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死刑上诉改判机会多大 (一)

死刑上诉改判机会多大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而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均需要经过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即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死缓,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情况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死刑立即执行需要报请最高院批准,如果最高院不批准,很有可能改为死刑缓期执行,至于机会大不大,则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官宣读劳荣枝死刑判决,劳荣枝哭诉要上诉,她是否有翻案的可能? (二)

最佳答案劳荣枝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被判死刑,虽然劳荣枝当庭提出上诉,但是这起案件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绝对不可能翻案,虽然她在法庭上百般抵赖,博取同情,但是从她自己的供述来看,根本不足以从轻处罚,更不可能翻案!

劳荣枝一案的判决,由于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被害人数较多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在法庭之上劳荣枝也是极尽狡辩之能事,为自己脱罪,但这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她的审判绝对不会轻判或改判的可能性!

1、潜逃20年丝毫没有一丝愧疚

劳荣枝一案引起极大的关注,就是因为这起案件在当时是一起极其严重的连环杀人案,而两名主犯的犯罪手法,以及犯罪后果也是非常残忍血腥的,我们常说现实比影视剧要可怕的多,确实就算是影视剧也没有这起案件残忍,血腥,两名犯罪分子是情侣关系,女的就是劳荣枝,她负责诱骗被害人,并且参与了绑架被害人,以及勒索后外出取钱的行为,男的叫法子英,负责杀人,绑架,抢劫,两人合谋杀害了7名被害人,在当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在1999年法子英被逮捕,宣判了死刑,但是同案犯劳荣枝狡猾的逃脱的抓捕,在潜逃了20年终于被警方抓获。

按理说这样一起恶性案件的同谋应该在人证物证面前,应该老实伏法认罪,但劳荣枝在法庭上不承认罪行,还百般抵赖,否认罪行,她说她也是被害者,经常受到法子英的殴打,胁迫,她也是被逼无奈,她从来都没杀过一只鸡,一只鸭,更不要说杀人,对于所有罪行都予以否认,可谓狡猾至极。

2、20年的逃亡生活,让她更渴望活着

劳荣枝逃亡的这20年绝对不像她说的那样担惊受怕,恓惶惨淡,反而是过得非常不错,日常打打工,有空还要健身,学习钢琴,学画画,有空还要遛狗,买菜做饭,真的是都市小资的生活,谁能想到这样一个文雅,有品味的女人竟然在20年前伙同男友杀了7个人。而劳荣枝可能也早已忘了自己的过去,所有那些往事都被她抛诸脑后,过着自己喜欢的生活,享受着世间的一切美好,20年让她觉得生活是这样美好,舒适,可那些被害人的家属却过着悲惨的生活,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失去了本该属于他们的美好生活。劳荣枝之所以在法庭上进行着各种表演,就是因为她还要过这样的生活,不愿为自己的罪行受到惩罚!

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劳荣枝妄想洗脱罪名,对所有罪行都予以否认,在警方和公诉机关询问时,故意掩盖和转移话题,钻法律的漏洞,虽然对于劳荣枝的故意杀人罪可能定罪有难度,但是她的绑架罪和抢劫罪是赖不了的,劳荣枝在多起案件中一直担当着共同主谋的角色,并且有证人证言,证据链条完整,判定死刑是没有问题的,加上劳荣枝主观恶意极深,她的种种表现都是要否认所有罪名,对于她的这些行为,也不可能有翻案的机会。

总的来说,不管是从法律的公平公正上来说,还是杀人偿命的观点来说,劳荣枝的罪行都是无法抵赖的,至于劳荣枝想要翻案,由于没有证据支撑,所以基本也是不可能的。这不过是她最后的挣扎而已!

死刑上诉一般有用吗 (三)

最佳答案1、死刑立即执行是相对于死刑缓期执行而言的,而不是说宣判后立即执行,如果是在一审中做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则在上诉期内仍可诉

2、但如果是二审或者是最高院进行的一审判决(也就是终审判决)中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无法上诉,但可以申诉或者由法院或检察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另外,对于终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是宣判后马上执行,而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确认须执行的,方可执行。

二审判死刑还可诉吗 (四)

最佳答案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二审判决死刑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上诉,但可以通过申诉和抗诉途径进行重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若申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将重新审判: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事实有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依法应予排除,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申诉时,各级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若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误,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各级法院判决裁定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可对各级法院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将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法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再审程序中,法院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是第一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判决、裁定可诉和抗诉;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

在再审期间,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由法院或检察院依法决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可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期限同样适用此规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期限为一个月。

一审死刑二审改判几率 (五)

最佳答案刑事案件一审死刑二审改判率在15%左右。15%的改判率,实在不是很高,因此,一定不要把希望都寄托在二审改判上,一定要重视一审,一定要在一审时就请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争取好的判决结果。

二审对刑事案改判必备条件: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刑事案件改判的情况: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认定罪名明显错误,且经改判不会加重原判刑罚的。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二、刑事二审的方式有哪些

1、上诉方式

上诉可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2、抗诉方式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后决定是否应当抗诉。

3、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刑事案件二审多久结案

刑事案件二审一般两个月结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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