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法集资诈骗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一罪名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需从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意图及客体侵害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通常,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他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当集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就可能触犯非法集资诈骗罪。这一罪行的认定不仅关乎个人财产安全,更涉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一)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法律客观:

认定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包容,形成两者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科刑。

非法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 (二)

贡献者回答l、犯 集资诈骗罪 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l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 非法集资诈骗 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 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是依据集资诈骗的数额以及犯罪人员的犯罪情节,综合评定得出的。在这里提醒大家,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我们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非法集资诈骗罪可以进行减刑么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非法集资诈骗罪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进行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集资诈骗受害怎样维权 (四)

贡献者回答非法集资诈骗受害可以通过以下三种主要方式进行维权:

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赔偿: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若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除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在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中,受害者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诈骗犯赔偿其经济损失。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若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该规定主要针对人身伤害和财物毁坏的情况,但在某些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中,若受害者能证明其财产损失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也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赔偿。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获得赔偿,或者受害者希望单独寻求民事赔偿,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受害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与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诈骗犯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诈骗受害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在维权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21人以“卖茶”为借口集资诈骗156亿 (五)

贡献者回答2018年1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156亿人民币的“卖茶”非法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判决。21名被告人,包括黄定方、蔡克意等,因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黄定方被判处无期徒刑,蔡克意同样获刑无期,丁文萍和孙世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年。

该案件的犯罪手段巧妙,黄定方等人以销售茶叶并承诺高额返利为诱饵,模仿江苏闰大公司模式,通过杭州炎黄茶叶公司和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作。他们虚构投资项目,误导投资者,声称年化收益率高达250%。尽管明知这种模式无法持久,他们仍继续骗取公众信任,通过会议和网络平台广泛集资。

被告人蔡克意、孙世佳及丁文萍分别在龙炎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蔡克意不仅提供茶叶和股份,还协助公司运营,孙世佳负责全面工作和投资事务,丁文萍管理集资款。他们还成立了炎黄国际公司,通过虚假宣传“上市”来吸引更多投资。其他17名被告人,如吴克良和阚越,明知情况仍参与其中。

非法集资的规模惊人,龙炎公司共吸收了20余万社会公众的资金,总额达156亿余元,导致17万余名会员的集资款无法返还,损失金额高达57亿余元。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谴责,认定他们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并要求被告退赔违法所得并发还给集资参与人。

判决当天,众多被告人家属、集资参与人代表以及社会公众约200人到场旁听,此案的判决对打击金融领域的诈骗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非法集资诈骗犯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赣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