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退钱,能撤案吗

#### 退钱行为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退钱的法律意义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员的退钱行为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意味着,退钱不仅有助于减轻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对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产生一定影响。
退钱与撤案的关系非法集资退钱,能撤案吗的相关问答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_非法集资罪司法解释 (一)
最佳答案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通常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回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给予回报等。
二、非法集资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旨在更准确地界定犯罪行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非法集资的具体行为表现
非法集资的具体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份或债券等金融产品;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司法解释的适用与效力
最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后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依据该司法解释进行定罪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情况,需要做无罪处理。司法解释的适用确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是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构成要件、定罪处罚标准以及具体行为表现等关键内容。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二)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打着合法的幌子,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承诺给投资人高额的回报率。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非法集资。如果通过这一方式募集的资金,所获财物由于其不合法性,需要归还和没收。那么非法集资财产处置是怎样的呢 一、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二、同时该《意见》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②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③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④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⑤)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3、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4、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三、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原则 侦查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往往在第一时间将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和涉案的赃款、赃物进行区分。 但是当刑事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处理时,就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调查财物的权属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被害人但其没有认领的财物应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四、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 1、从法律层面讲,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要等到法院 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理。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所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产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其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有:查封、冻结、扣押和追缴。涉案资产的追缴、查封、冻结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二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有:资产确权、变卖、拍卖、实物资产出租、债权人会议、债转股、债务转移、管理人制度、破产清算、变现及兑现等方式。全面处置方式的启动的时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诉的卷宗之时。 五、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换回损失的方法 1、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遭受损失一般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人身被侵犯、财物被毁坏时,可以通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案外民事债权同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在不涉及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中普通债权平等性原则,二者平等地对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受偿权。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人身损害、财物毁损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被告人索要赔偿,此时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侵权赔偿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被告人都有义务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依法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偿权。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缴或责令退赔范围即使超出其实际所得,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向其他被告人进行追偿,这样对该被告人显失公平。 六、涉案财物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非法获得财务的处理方式需要还给相关人员。非法集资案件中查获的财产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没有认领,则财务充缴国库,用于国家建设。不过还想提醒的大家,遇到非法集资,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集资被警察查后的资金如何处理 (三)
最佳答案一、非法集资被警察查后的资金怎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同时该《意见》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3、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4、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二、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原则
侦查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往往在第一时间将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和涉案的赃款、赃物进行区分。
但是当刑事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处理时,就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调查财物的权属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被害人但其没有认领的财物应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三、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
1、从法律层面讲,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要等到法院
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理。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所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产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其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有:查封、冻结、扣押和追缴。涉案资产的追缴、查封、冻结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二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有:资产确权、变卖、拍卖、实物资产出租、债权人会议、债转股、债务转移、管理人制度、破产清算、变现及兑现等方式。全面处置方式的启动的时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诉的卷宗之时。
知识就是我对“非法集资被警察查后的资金怎样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涉案的资金会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追缴和退赔。
非吸罪中的从犯怎么判刑?能无罪吗? (四)
最佳答案非吸罪中的从犯要看其辅助的程度,以及本案件中非法所得金额大小来决定其刑期的大小。一般不会判无罪。
法律分析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两高和公安部认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而言,非吸涉案嫌疑人可分为四类:公司高层,实际控制公司运营;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在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底层业务员,直接与投资人接触;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平台系统后勤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是概括性分类,并非法定分类标准,而实践情形更加复杂,例如:部分公司高层并不是以我国《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身份出现,而是作为隐形控制人存在;部分中层管理人员也会直接向投资人吸收资金,其实际管理权限很松散;部分底层业务员自身跟投,其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集资参与人;有的辅助人员知晓并参与公司非法集资活动,有的辅助人员不知情仅领取固定薪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钱可以退回吗 (五)
最佳答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钱还能退回。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挥霍、使用掉是能退还的。该罪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量刑标准:自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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