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主体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主体司法解释

### 职务侵占罪主体司法解释深度解析

在当今法治社会,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严重侵害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司法解释,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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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的界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人员”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常设性组织的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等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不属于本罪主体,若其实施类似行为,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司法解释对主体认定的细化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订。根据该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数额在三万元,就会被立案追诉。这一标准的设定,有助于规范对职务犯罪的法律认定和司法处理,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主体认定的实践案例

在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杨某、王某分别担任A公司材料仓库保管员、材料仓库主管,利用公司管理系统漏洞,将公司原材料私自处理给他人,非法获利百余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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