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作为一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其认定关键在于如何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在实际案例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如编造虚假项目、伪造经济合同等。那么,如何认定这些行为背后的非法占有目的呢?这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贷款用途、还款态度以及贷款到期后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最佳答案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这两个罪字面上意思感觉,都是与贷款有关系,容易产生混淆,但实际上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那究竟这两个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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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1、定义不同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4、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5、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律师补充:

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

1.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

最佳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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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解答: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人的主观心态不可能完全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律师补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没有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

最佳答案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前提进行讨论:

一、合法取得 贷款 后,改变贷款用途必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可能会成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事由,但仍应区分改变用途的原因,以及实际用于何种目的。

第一,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的定性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为何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方面,行为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即使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将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归责于前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一方面,在实务案例中,很多企业以及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的确是为了某项业务的经营,但由于现实情况发生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得不改变贷款用途,此时当事人仍将贷款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的,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也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构成贷款诈骗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在此基础上,讨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变贷款用途,可能是办案机关认定行为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因素,但不能当然得出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同样是《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其提出对于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可根据下列情形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相关规范并没有将“改变贷款用途”认定为推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情形之一。

客观来说,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又改变贷款用途,对被控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是不利的。若当事人虽然存在改变贷款用途行为,但仍用于实际的经营活动,且能证明是受客观原因所致不得不为之的行为,或者能够证明当事人是为了创造履行能力、主观上具有还款意愿,严格依据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之规定,其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相反的,行为人取得款项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同时取得贷款后又改变贷款用途,用作个人消费甚至是挥霍,往往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第三,以法院作出的无罪案例作为无罪辩护的参考

无罪案例一:陈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 诈骗一案

无罪理由:上诉人陈某某与中行湛江分行签订家居装修 分期付款 业务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非法套现用于其他开支,存在欺骗行为。在贷款类犯罪中,贷款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有其他犯罪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数额贷款的行为。两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行为人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20万元,但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20万元的信用贷款时提交了真实的身份资料及自己的不动产证明资料,证实了陈某某归还欠款的能力,且案发前已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尚未偿还的小部分贷款的还贷义务,故不能认定陈某某对该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无罪案例二:张某某被控贷款诈骗罪一案

无罪理由: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将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投资,并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贷款诈骗罪案例 (四)

最佳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立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立及其辩护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建立利用伪造的贷款担保手续在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建立仍不予归还该笔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律师辩护重点:“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五)

最佳答案贷款诈骗罪律师辩护重点:“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为5万元。对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法律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参照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但各地标准差异显著。律师在辩护中对量刑档次的把握有较大空间。

企业经营中,银行借款是常用手段,而贷款诈骗罪因其涉及诈骗,往往处罚较重,属于重罪。在经济下行背景下,这一罪名成为部分企业家的一大担忧。

《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四种欺骗手段,包括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担保。该罪行分为不同数额档次,对应不同刑罚,数额较大者处5年以下,数额巨大者处5-10年,数额特别巨大者则处10年至无期。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因法律解释和实践中的变化而有所不同。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确立了5万元的立案标准,但这一标准在2022年修订为5万元。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需密切关注犯罪数额及其对量刑档次的影响。如在胡×林、李×、邱×案中,被告人胡×林和李×参与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分别达到125372.13元和232900元,被指控为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但法院认为依据现有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标准,故最终认定为数额较大,分别判处10个月和1年6个月。

审判实践中,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考虑了当前社会发展水平及参考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岳×、李×河案的判决表明,尽管缺乏明确的数额标准,但仍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应低于普通诈骗罪,且贷款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的一种情况,其数额标准应参照合同诈骗罪的标准。

各地执行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量刑档次的巨大差异。例如,虽然2010年的立案标准已提高至2万元,但2011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仍是3,000-1万元,二者不配套,且该标准明显过低。各地可制定具体数额标准以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但需确保量刑标准的一致性,反映真实的社会发展状况。

律师建议,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量刑标准应适时调整,确保与货币价值变动相适应。各地应明确执行的数额标准,提高司法透明度,以确保公正的法律执行。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赣律网希望贷款诈骗罪案例!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