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析
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进程中,河北省作为华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显得尤为重要。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还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点以及二者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河北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包含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其中,工程概况部分详细描述了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结构形式等信息;合同价款则明确了工程的预算及结算方式;工期条款规定了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延期处罚措施;质量标准部分则依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安全。此外,合同还强调了双方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如仲裁或诉讼等。
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点
许可范围与条件
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等工程,均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申请单位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已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落实等。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从源头上保障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许可程序与监管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需向发证机关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此外,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类型的工程由不同级别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承担着对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施工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变更与延期管理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如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视情况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需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将自行作废。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施工活动的动态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有序进行。
三、合同与许可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确保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责清晰,有效避免了纠纷的发生。而施工许可的管理则从源头上规范了施工活动,提高了工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河北省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总结
综上所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建筑工程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明确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还规范了施工活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施工许可的审批与监管,河北省的建筑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工程质量与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未来,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进步和法规的不断完善,河北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也将继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 1、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需要合同备案吗?
-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什么部门颁发
-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 4、现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合同备案吗
-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需要合同备案吗? (一)
答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并不一定要合同备案的,法律上对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的,未办理合同备案的也可以申请许可证,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来向建设管理部门认定。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需要合同备案吗
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并不一定要合同备案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备案并不是施工许可证取得的条件,所以工程合同不备案,符合其他条件的,也能取得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合同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收取原件4份,此表要到政务中心窗口领)。
2、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提供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不少于2份,留存副本1份,建议签订施工合同使用统一格式的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电子数据,(收取包括招标文件制式文本和招标控制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4、中标人的商务标和中标价及电子数据(收取包括商务标和中标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数据1份,)。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收取工程预算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6、实行担保的工程,需提交双方的担保保函;(查验原件,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取原件1份)。
8 、《办理建管手续联系单》(查验原件,收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9、中标通知书(收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注:
1、招标工程不提供第5项资料
2、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不提交3、4、9项资料;
3、不试行担保的工程不提交第6项资料;
4、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工程不提交第7项资料。
5、这里电子数据是需要刻光盘上交的。
就是法律上对于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在后期出现合同纠纷和事项时,可能是难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什么部门颁发 (二)
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具体负责办理的部门通常是该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下属的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单位需要提供资金到位证明,确保工程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以维持施工的顺利进行。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建设单位需提交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财务稳定性,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施工中断。用地批准手续:需完成用地批准手续,确保施工区域的合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自行发标通知书:提交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自行发标通知书,证明项目的合法招标过程,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资质。已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提交已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合同:准备监理合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条件和材料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基本要求,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必须招标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等。
二、合同变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另签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时,应确认合同无效。
三、规划审批: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合同无效。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许可,无效合同可撤销。
四、资质管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五、劳务分包合同:有资质承包人与总包、分包签订的劳务合同,不予确认无效。
六、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举证证明对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等内容确定。
七、资质借用: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八、争议解决: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根据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实际进场、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未验收等情况综合认定。
九、工期顺延: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未获确认,但可证明申请合理,视为工期顺延。
十、质量争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竣工,承包人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十一、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具有设计缺陷、指定不合格材料、直接指定分包人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不予承认工程质量问题,但承包人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
十三、质量争议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有争议,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无法协商时,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十四、工程质量问题: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计价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时,参照签订合同时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十六、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七、工程量争议:依据签证文件确认工程量,承包人未能提供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时,可依据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十八、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十九、工程价款依据: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时,法院支持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背离中标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法院支持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一、数份合同:数份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十二、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视为工程欠款,不予支付利息。
二十三、利息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无约定的,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十四、利息计付时间:建设工程已交付,自交付之日开始计息;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息;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自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二十六、已达成协议结算:当事人在诉讼前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一方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二十七、鉴定范围: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二十八、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请求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十九、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请求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三十二、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十三、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三十四、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十五、实际施工人权利: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十六、代位权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七、实施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概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和适用解释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现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合同备案吗 (四)
答如今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合同备案了,只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即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许可证。比如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等。不再是必须合同备案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了。 一、现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合同备案吗
是的,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合同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二、如何办理购房合同备案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
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本市房产交易核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现如今,关于法律法规的最新条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再进行合同备案了,只需要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办理条件即可,根据自己的工程需求准备好相对应的资料,即可申请施工许可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五)
答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本审理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指南旨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1.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若开发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则不认定合同无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若合同中的招投标程序存在违法或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则可认定合同无效。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3. 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签订的合同,如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可认定为内部承包合同。职工和分支机构不得主张工程款。企业与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若名义上为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合同无效。
4. 非法劳务分包包括: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分包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劳务作业承包人再次分包劳务作业。
二、工程价款结算及相关问题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承包人要求按照定额或实结算,不予支持。
6. 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参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已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如无撤销事由,该结算单有效。
7. 合同中仅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无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承包人不能仅依据建设部施工合同格式文书通用条款请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8. 合同约定固定价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时,承包人能证明变更工程量不属于固定价范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无约定的可单独结算或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9. 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价,工程尚未完工时,对已完工程造价争议,可委托鉴定,但应以固定价为基础,按已完工工程占合同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10. 工程未施工完毕,对已完工程量争议,应根据撤场交接文件、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确定;发包人强制撤场,发包人不认可工程量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11. 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损失实际发生且与逾期交工有因果关系的,可纳入过错责任赔偿范围。
12.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要求合作开发各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13. 结算后发包人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原告依据欠条起诉,被告否认欠条数额,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三、审计结论、财政评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14.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15. 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人一年内未提交审核或无法进行审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支持。
16. 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工程价款并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审计结论或评审意见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17. 承包人提出结算申请后,发包人单方委托鉴定,承包人以此为依据起诉,按诉前共同委托鉴定处理。
18.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等问题有争议的,法院应审查并确认是否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应明确鉴定事项及范围,组织质证,确定鉴定依据。
19. 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对存疑部分单独鉴定。
20. 鉴定时,各方均有提交鉴定资料的义务。未按期提交且无合理解释的,视为拖延,应承担后果。
21.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充分释明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逾期未申请鉴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一审未申请,二审申请,法院可准许。
22. 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相对,具备实际施工行为、参与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或收款行为的,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内部职工、无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等不能直接主张权利。
23. 实际施工人向非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已结算或欠款明确,可判决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4.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支付为由抗辩的,需举证证明支付数额及理由,法院应予支持。
25. 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土地使用权除外。
26. 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审查合法性,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不予确认。
27.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债权转让,优先权随之转让。
28.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要求赔偿的,应提起反诉。
29. 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包人拒绝修理或改建,发包人可扣减修理、返工或重建费用。
30.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31. 未完工程,承包人主张已完工程款,后续工程已由第三方施工合格,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法院不予支持。后续工程未验收或未继续施工,发包人仍可拒付。
32. 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
33.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视为竣工验收,不影响保修责任。
34. 施工合同中约定罚款的,应视为违约责任,经确认的罚款可从工程款中扣减。
3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已开工的,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36.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违约导致工期延误等,法院应综合考虑过错、预期利益和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37.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材料供应商起诉,不予支持;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38.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经授权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施工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用于工程或施工企业认可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39.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法院严格审查,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借款用于工程或施工企业认可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40. 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在施工企业授权外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内部协议免除责任不具对外效力。
41. 施工企业认可的项目部印章对外订立合同,该印章具有效力,施工企业应承担责任。施工企业不认可的,权利人举证证明使用过该印章的,具有效力。
42. 技术章、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通常不具效力,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需结合交易习惯和使用情况举证。
43. 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存在挂靠关系,私刻印章,施工企业不能证明权利人明知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44. 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义务不同,发包人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反诉要求开具发票的,法院应予支持。
45. 本审理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