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祖父是现任公安局长,可以担任甲的辩护人

介绍:
在法律领域中,辩护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代表,负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审判。辩护人的选择不仅关乎案件的结果,也体现了法治精神与司法公正。然而,关于辩护人资格的问题,往往涉及诸多法律规定与
- 1、构建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2、张复隆生平事迹
- 3、解除关系协议书
- 4、搜集来自各方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的典型案例
- 5、直系亲属包括出嫁姐姐吗
甲的祖父是现任公安局长,可以担任甲的辩护人的相关问答
构建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构建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要写清楚,关于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对被监护人的生活等方面需要支付的费用,双方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承担,最后双方就协商好的协议签字即可。 一、构建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意定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年_月_日生育_子/女,名_,现年_岁,读_。_年_月_日,经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监护权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2)抚养费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建议_元),每季给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日,以后每隔个月的日为付款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元/公斤。
(3)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乙方承担%。此费用,乙在每月生活费中一起给予。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就是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而监护人的顺序则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构建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很多,在涉及到相关条款的确定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必须由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司法程序上进行认定后,才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来保障意定监护人的权益。
张复隆生平事迹 (二)
最佳答案张复隆,原姓阙,后改姓张,1901年生于永定县湖雷乡增瑞村一个贫困家庭。他早年丧父,由祖父抚养成人。因家境贫寒,仅上过一年私塾,后在家牧牛、帮干农活。16岁起,他到县城当刨烟学徒,次年回村烟丝厂做工人。
1928年,共产党人张鼎丞在金丰发动农民暴动,湖雷乡成立苏维埃政府。张复隆参加游击队,在本乡开展打土豪、废租废债、分田分地斗争。1929年,游击队改编为闽西红军。张复隆先后担任闽西红军青年团、明光团、永定独立团的战士、班长,转战闽西各地,参与粉碎国民党军对苏区的“围剿”战斗。
1934年10月,主力红军离开中央苏区进行长征后,张复隆所在的光明独立团,在张鼎丞、邓子恢、谭震林等同志领导下留在闽西坚持游击战争。面对国民党军和当地民团的“清剿”,游击队处境困难,生活艰苦,但张复隆坚贞不渝,毫不动摇。
1937年芦沟桥事变,抗日战争爆发,出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1938年,闽西游击队编为新四军第二支队,张复隆随支队从龙岩白土出发,开赴抗日前线,转战苏、皖等地抗日战场。他参加过淮南、鲁东、苏中、黄桥、草店、安风、铜山、鄂川等主要战斗,升任排长,作战勇敢,先后负伤三次,荣立三等功一次,受登报表扬一次。
1942年3月,张复隆加入中国共产党。1944年,由于身体负伤,他调至后勤机关工作,先后担任新四军一师供给部管理员、被服总厂警卫连连长、华东野战军后勤被服总厂收发组组长、后勤兵团被服仓库主任、华东海军弹药总库主任、厦门炮弹仓库主任等职。他服从组织分配,无论调到哪里,都积极工作。
1947年5月,张复隆在华东后勤被服总厂工作时,又荣立战勤二等功一次。1953年3月,他转业地方工作,担任上杭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1956年,调任武平县副县长、中共武平县委常委。他在任期间,继续保持部队艰苦奋斗的作风,工作积极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批评损害人民利益的不良思想行为。
1958年大炼钢铁期间,张复隆发现凹杭村既无铁沙又无木炭,秋收季节迫人,因此他从实际出发,停止建高炉,将炼钢铁劳力转移到秋收。他还对推广插秧“越密越好”和虚报粮食产量的做法提出批评。因此,在1959年的“反右倾”中,他受到批判斗争,下放到东留公社苏湖大队劳动。因他多次负伤,身体衰弱,且年近花甲,无法坚持农村劳动,于1960年申请退休。1961年,得到甄别纠正。
张复隆45岁才结婚,退休时已有7个儿女在念书,爱人没有工作,一家9口人生活全靠他一个人的退休工资维持。尽管生活困难,但他经常教育家属,不能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物,要靠自己克服困难。1969年9月,张复隆病逝于武平,享年68岁。
1981年,武平县委对他在“反右倾”中所受的处理,给予彻底平反纠正。
解除关系协议书 (三)
最佳答案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协议到底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解除关系协议书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1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xx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xx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xx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现住址。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xx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签字)
收养人:(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签字)
时间:年月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2
立协议书人: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相爱后于八六年在××市同居至今。九0年元生育一女。
就有关费用问题,双方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愿付女儿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女儿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女儿十八岁之前由其母乙方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乙方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女儿的抚养教育。但在女儿未满十八岁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二、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甲方愿向乙方支付生活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甲方不按期按额付费,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人:律师
年月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经济补偿金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五、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要是双方解除了劳务关系后,最好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结清之前拖欠的费用,否则的话是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更多相关知识,你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4
男方:李**
女方:何**
第三方:陈**(男方大嫂)
李志远与何丽红于**年9月开始同居,**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志远与何丽红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远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20xx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厦门市莲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李志远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远成承担。
经男方家庭协商,对于女方应分得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员房产换给。具体操作:由男方大嫂陈琪美将位于厦禾路宝龙中心一期二号楼907室的套房赠与何丽红,本协议签定后陈琪美将该房产交由何丽红掌管,并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四、李志远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李志远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何丽红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该协议签定后,李志远愿意再付给何丽红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何丽红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5
甲方:周××,男,1960年05月23日生,澳门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XX花园小区。
乙方:元××,女,1975年02月1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周××与元××相爱后于20xx年7月在××市XX花园(别墅)同居至今。20xx年元XX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XX。周××确认周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XX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周XX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周XX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XX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元XX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XX的抚养教育。但在周XX未满十八岁之前,元XX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XX愿向元XX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周XX先生从1994年X月开始付款至1994年12月XX日前付清人民币XX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XX愿付利息。
五、周XX先生愿将元XX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XX,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XX送予女儿周XX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XX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周XX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周XX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XX万借据)或元XX不对女儿周××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周××
乙方:元××
调解及见证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马培杰律师(大理)
二0XX年二月十三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6
男方: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女方: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经与民政局查实,男女双方同居前进行的婚姻登记属无效婚姻登记,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三个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给付抚养费。
二、子女成人以后,归属问题由其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任何共同债务,无任何财产纠纷。
四、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结婚,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五、女方不限制男方探视被监护人和对其的正确教育。
六、如发现男方对被监护人有不正确的教育、虐待及没尽到该尽的责任。女方有权终止男方的探视权。
七、被监护人的户口问题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
八、此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干预和骚扰对方的`私人生活。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十、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7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甲方_与乙方_原于_年_月_日签订的_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第_条。即甲方无法提供_品牌酒,使得双方无法继续合作,故解除之前的合作协议。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_年_月_日签订的《_》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解除合作关系协议书解除合作关系协议书。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第三条:鉴于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是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乙方_老酒这个产品供乙方正常销售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给甲方的余款_万元。特此协议
第四条: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本协议为解除合作协议,于年月日于市签订。
第七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协议书一式_份,由双方各收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8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朱xxx与王xxxxx于xx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xxxx与王xxxxx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王xxxx经营管理理发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王xxxx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王xxxx所有。
三、同居期间王xxxx从新兰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春园西路xx年3月 日至xx年3月 日,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两处门面房的一切权利均归享有。
四、朱xxx同意向王xxxx支付现金3万元,其中2万已于xx年6月 7日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 万元,现已支付。
五、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
六、儿子小朱生于xx年 月 7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朱xxx抚养,王x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朱xxx独自承担。王xxx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朱xxxx不得借故阻挠。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9
甲方:
乙方:
x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1日,甲方因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问题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维持,因此甲方出让公司30%股权给予乙方作为继续经营管理条件。有鉴于,甲方与乙方原于20xx年4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现因种种原因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资产分配
1、资产由固定资产和资金组成,分为前期投入和后期投入,以《股权转让协议》为时间界限,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以前的资产为前期投入,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以后产生的资产为后期投入。
2、现有资产包括:①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家具、电器、办公用品等;②资金资产:房屋押金、银行账户资金。
3、根据附件《股权转让协议》第一项第4条款,乙方不参与甲方前期投入资产分配,因此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与资金归甲方所有,后期个人投入的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附件:公司前期、后期投入固定资产清单)
二.责任分配
1、乙方继续经营而后所支出的每一项费用并未与甲方(其他股权持有人)商议,也未经甲方同意。实属个人自愿行为,因此甲方无任何责任。
2、因双方经营不当、资金短缺问题导致公司倒闭,在解除合作关系之前已经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均有责任按持股比例分摊。
三.赔付分配
1、公司倒闭所产生的学员赔付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继续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员工工资和其他不明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
1、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有关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协商签订本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共3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于20xx年2月18日在北京签订。
附件:
1、北京西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北京西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后期投入固定资产清单》
3、《免责说明》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10
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关系。
2、乙方于__年__月__日进入甲方公司工作,任职岗位为:_,并于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同意乙方辞职。
3、乙方应在__年__月__日前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或提供使用的工作物品并共同书面确认。
4、本协议为对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最终处理,解除关系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此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如有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所承担损失金额的三倍违约金。
5、乙方离开甲方的公司后,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因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搜集来自各方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的典型案例 (四)
最佳答案【案情简况】
原告:徐某,女,17岁,同堂村村民,高中学生。
诉讼代理人:浙江旅凯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振杨 律师
被告:王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父。
被告:金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母。
被告:徐甲,同堂村村民,原告二叔。
被告:徐乙,同堂村村民,原告小叔。
案由:遗产归属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同堂村村民徐某某,系第三、第四被告胞兄,因年过四十未婚,于1985年与失去前夫的章某结为夫妇。婚后两年未生育。1987年9月中旬,原告出生第十五天即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1989年、1990年养母、养父先后去世,原告年仅三岁。因无合适监护人,原告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不忍心看着年幼的原告失去依靠,毅然举家租住在同堂村,担负起对原告的监护责任至今。期间,原告村两委及乡邻多方关怀,给原告申报落户、分了责任田,并按孤儿给予照顾,对原告生父母担任原告监护人给予大力支持,使原告能重新享受人间真情的关爱,使孤儿能健康成长。但氏镇蠢,养父去世九年后的1999年11月,四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所有的养父遗产处分给"亲胞兄弟所有"。此后,第三、第四被告依"协议书"占有原告养父遗产(主要是三间房屋)至今。2002年,村里分配土地征用款时,以原告不继承养父遗产、已由生父母监护为由,不给原告享受村民待遇。原告生父母遂感事情严重,委托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并指定倪振杨律师代理本案,于2003年9月起诉维权。
【争议焦点】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与第三、第四被告之间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一、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
二、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对徐某某、章某的遗产所作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
三、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三间房屋)是否应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
【法院认为】
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之间所形成的收养关系,虽未按照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政策办理收养手续,但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已实际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该关系也已被群众所公认,并将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养女载入了徐氏宗谱,因此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本案所争讼的财产房屋为徐某某登记所有,是徐某某婚前财产,且章某先于徐某某亡故,因此该房产应属徐某某的个人遗产。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徐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王某、金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被告徐甲、徐乙签订的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故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原告依法继承。现由被告徐甲、徐乙占有的徐某某的遗产应归还原告继承和享有。原告请求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徐某某遗产处分的内容无效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甲、徐乙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且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徐甲、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占有的同堂村徐某某的遗产房屋三间返还原告继承所有。
宣判后,被告徐甲、徐乙没有上诉。但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二OO三年底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分析、建议】
本案原告在其三岁时因养父母的不幸去世得到了遗产,在十二岁时因生父母和叔叔的行为而被剥夺,十六岁时求助于法律,依法使失去的财产失而复得。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案最大的特点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原告自己的生父母和叔叔。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就碰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1、监护人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本案原告养父母去世后,原告与生父母之间并不因此而自然恢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并不能自然成为原告的合法监护人。好在从养父母去世原告三岁时,生父母就事实上履行对原告的监护、抚养的义务,原告的亲属、村民委员会和群众都无异议。到起诉时已经十三年。所以,原告的生父母是事实上的、合法的监护人,法院也没提出异议。
2、诉讼主体的确定。因为签订协议、处分原告养父遗产的一方就是原告生父母,也就是原告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主要职责第(3)项"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之规定。当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维权时,依法应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但本案中,侵权人是原告的生父母(监护人),无疑是本案的被告。如果由生父母(监护人)代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生父母当然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这样,就成了自己告自己的状况,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既然不能由监护人代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又应当由谁来履行监护责任,包括请律师代理呢?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是目前法律的空白。如果要等到被侵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再自行主张权利,就会造成明知受侵害而不能维权的状况,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下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由谁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直系亲属包括出嫁姐姐吗 (五)
最佳答案直系亲属包括出嫁姐姐吗
直系亲属包括出嫁姐姐吗,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相信大家在生活当中还是很少有人真正去了解这之间的关系的,对于直系亲属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以下直系亲属包括出嫁姐姐吗?
直系亲属包括出嫁姐姐吗1
出嫁的姐姐不是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什么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与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间等,都是旁系血亲。
众所周知,近亲结婚会导致遗传质量下降。为了优生优育的目的,国家禁止近亲结婚,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
二、哪些关系的近亲属属于这个范围之内呢
(一)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二)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三)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直系亲属包括出嫁姐姐吗2
出嫁的姐姐不是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姐妹属于直系亲属吗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
直系血亲就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因为这些成员在家系图中是一代接一代地垂直分布的,所以叫做“直系”。
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
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讨论两人的血亲关系,要找出两人的同源者,也就是血亲关系上交结的点。比如说甲某和乙某的爷爷辈是亲兄弟,从甲算:甲1代,甲父亲2代,甲爷爷3代,甲太爷4代。或者我们可以向下说:甲1代,甲儿子2代,甲孙子3代,甲曾孙4代。他们同源于曾祖父,或者说我们的曾孙都同源于我们,这种生或者被生的关系才是直系关系,而甲曾孙4代和乙曾孙4代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旁系血亲的,但是他们相对丙而言呢都是属于直系血亲。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对方范围
指和己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区分采用传统的世代计算法,即以己身为一代,从己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在名义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并无血缘关系。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三、三代以内不能结婚的理由如下
第一,基于伦理观念的要求。从伦理观念上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基于优生学的理论。根据遗传的规律,血缘很近的亲属间结婚生育,极易把双方某些精神上、生理上的缺陷和疾病遗传给子女,有的甚至隔代遗传,造成先天性疾病。这既给家庭带来不幸,又会使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下降,于国家于家庭均有害。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进行直系亲属的确定时,是需要按照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才行。
直系亲属包括出嫁姐姐吗3
一、直系亲属的范围
1、我国法律对于直系亲属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一般认为直系亲属的范围广于直系血亲,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直系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直系血亲只包括自然血亲。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亲仅指亲生父母和子女,直系亲属既包括亲生父母和子女,还包括养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2)直系亲属包括部分直系血亲和配偶。例如:在户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三者。
(3)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例如:有些丧假的适用条件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死亡。这里的血亲包括拟制血亲。
(4)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例如:会计回避制度中的“直系亲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解释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配偶亲关系。
可见对于直系亲属是否包含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的价值判断的结果,没有一个可以固定的范围。
3、《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中的亲属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二、法律中对于近亲属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近亲属”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的差异。
(1)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则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简单的说,“近亲属”的.范围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
三、《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
1、监护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抚养、赡养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房屋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因此,近亲属买房构成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4、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5、医疗活动知情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近亲属”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女婿。
6、继承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甲的祖父是现任公安局长,可以担任甲的辩护人,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