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居间合同 (一)

答一、什么叫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的含义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即负责让双方联系起来),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的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找可能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间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也就是说,居间人仅仅起到居间、中介作用而已。通俗地说,居间人就像是媒婆一样,只负责牵红线,但不包成,对男女双方婚后是否幸福不负责。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因此,居间合同都是有偿的。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就成立。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详细,就应按照有关惯例或者当事人以前合作时所形成的习惯行事。(2)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该另一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均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三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③居间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发生后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然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可以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④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转给委托人或者进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知识点
什么是报告居间?
报告居间就是为委托方提供一个信息,比如你想买大白菜,居间人告诉你东北某地、某人现在有较多的大白菜且价格比较便宜,这个就是报告居间。而媒介居间是居间人要帮你联系,寻找到具体的卖方,给你们牵线搭桥,就像婚介所将男女双方约到一起一样,使你们双方能够进行直接谈判和交易,并为双方进行解释、劝导等。
二、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家对于房产经纪公司的参与已经司空见惯,那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必须注意到能就会产生风险。
签二手房居间合同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就是房产经纪公司(中介)和买卖双方一起签订的合同,所以又叫三方合同,签订流程如下:
1、中介向买卖双方协商好的价格
2、为防止卖方一房多卖,中介一般会要求卖方在签订完三方合同后需要把产权证押在中介方;
3、约定过户时间;
4、清点房子的水电气,物业费,光纤及机顶盒是否有欠款;
5、约定缴税方;
6、三方无误后签字;
7、买卖双方按手印,中介费公司盖章;
8、买方交定金,卖方押证;
9、签完结束。
那么签订居间合同时,交易双方需要
一、审查经纪公司和相关资料
首先,委托人应当对经纪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其次还要对经纪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确认,比如对于卖方来说要经过经纪公司确认买方有无购房资格、是否可以通过贷款审
对于买方来说要注意确认所售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有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共有人;也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状况。
由于二手房经纪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会事人签订合同,而随意承诺和保证交易另一方不存在任何问题。一些当事人信以为真订立合同之后,无论交易人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
二、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
根据国过程所承担的税费不同。如果买卖惯和办理程序不了解,轻信房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的一己之言,导致合同约定有可能与自己真实意思产生偏差,从而造成经济。
因此在买卖双方与房产经纪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以方面双方查阅。
三、中介费的支付期限及
在居间合同中,房产经纪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注明中介费的具体的支付时间点、支付如果二手房交易双方没有认真阅读而导致违约的话,居间人(房产经纪公司)是有权利委托人支付费用及委托金的。因此,无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一定要对居间合同有所了解,以免增加损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已有案例中还存在由于买卖双方过于相信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而导致违约情况的发生。但在进行判决时二手房交易方无法提供居间人的口头承诺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要求中介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以便将来发生时可以作为证据。
延伸阅读:
什么是居间合同
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
三、贷款时,人家让签订的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注意事项:
一: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
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密约定
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和居间协议的区别 (二)
答居间合同会更加清楚地解释整个约定的内容,并且如果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居间协议则是比较广泛性的进行概括,表明的是大致意思,而且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居间合同和居间协议的区别
1、在某件事情上要完成这个事情的两方就关于这件事情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一些两个人都同意决定,然后确定下来,这种情况也就是对这件事达成了一个协议,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个协议就称之为合同。
2、普遍来看,如果这个协议或者是合同已经起到了作用,那么他们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没有差别的,但要是没有起到作用的就不一样了。
3、到进行公开证明的相关部门去将合同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它的作用就是让合同和协议更加有效,而不改变它本身的效力。这一点是不用必须实行的。
4、一个文件不管是叫合同还是协议,他只是像我们的名字一样,所给的称谓不一样而已,处理这件事情的双方对于这个文件的叫法或者内容等相关联的东西都可以随意的确定,当然,必须在基于法律的基础上。
5、毋庸置疑,合同和协议在很多方面都是具有相同的意义的,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忽略了他们两者的很多显而易见的不同之处。合同会更加清楚地解释整个约定的内容,并且如果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协议则是比较广泛性的进行概括,表明的是大致意思,而且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总的来说,协议是合同的产生所必备的,而合同则对协议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阐述。
6、《民法典》已经有了对这个解释更为明确的规定:合同是两个处于同样地位的人,在他们之间所建立,如果有变动会做出相应的改变或者是最后结束它的一种协议。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概念上合同和协议并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差异,但从数学角度来分析,可以更细致的发现,只要可以成为合同的就一定是协议,反过来则是不可以。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所有叙述,我们了解了居间,同时找到了合同和协议的不一样的地方,我们自然也就能明白居间合同和居间协议的不一样的地方了。
什么是贷款中介居间合同 (三)
答贷款中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要求,为贷款申请人与贷款机构订立贷款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贷款申请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以下是关于贷款中介居间合同的几个关键点:
1. 合同标的: 介绍订约的劳务:贷款中介居间合同的标的不是法律行为本身,而是居间人为贷款申请人与贷款机构之间订立贷款合同所提供的介绍或媒介服务。
2. 居间人的角色: 中间媒介人:在贷款申请人与贷款机构订立的贷款合同中,居间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作为中间媒介人存在,其作用是促进双方合同的订立。
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一条款为贷款中介居间合同提供了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强调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贷款中介居间合同是一种基于中介服务而产生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贷款申请人与贷款机构之间合同的订立,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规买卖居间合同范本 (四)
答正规买卖居间合同范本如下:
一、合同双方
甲方:需明确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住址/注册地址。乙方:需明确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住址/注册地址。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居间服务,具体土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止。
四、甲方责任
提供证明文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产权完整。价格保证:确保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_元/㎡。支付报酬: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乙方责任
寻找意向受让方:乙方负责寻找意向受让方,并协助促成转让事宜。报告洽谈情况:如实向甲方报告与意向受让方的洽谈情况。
六、委托事项完成条件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条件为甲方与意向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与乙方介绍的其他意向受让方签订合同。若以低于约定价格签订合同,乙方仍视为完成任务,甲方需按约定支付报酬。
七、居间报酬与支付
报酬金额:甲方在土地使用权成功转让后,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作为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分为两次:签订合同时支付_%,过户后支付剩余_%。
八、居间费用的负担
乙方在完成居间活动后,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甲方需支付乙方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人民币。
九、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注意,仅为买卖居间合同的一个基本范本,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人负有哪些合同义务? (五)
答在生活中,尤其是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买方或卖方通常会与中间人签订居间合同,促进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那么,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人负有哪些合同义务?
网友咨询:
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人负有哪些合同义务?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申玉淑律师解答: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合同义务有: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
2、忠实和尽力义务。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
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最终实现。
5、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申玉淑律师解析:
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湖南工商大学兼职教授
湖南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湖南省律师协会巡回团讲师
湖南经视《经视说法》特约嘉宾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
长沙市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居间合同。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