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交易模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规范这一交易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深入解读《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文,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特征到主要内容、形式,再到合同的效力、履行以及特殊规定,本文将逐一进行剖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法律解读。

民法典解读—“融资租赁合同”条文解读 (一)

民法典解读—“融资租赁合同”条文解读

优质回答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解读

《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一列于法典第十五章,该章共有二十六个条款,相关条文在选择性吸收和汇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解释》”)之规定的基础上,既有对部分现行规定的修订,亦有个别条款的新增,整体内容上有所扩容,具体规范和指引理念上也有不少变化。

1.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律师解读】本条系对融资租赁合同定义的规定,条款内容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完全一致。然而,本条删除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二条及《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内容,是否意味着将“售后回租”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范畴之外?

对此,我们认为,《民法典》并未禁止或限制“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形,且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亦认可这一业务模式,所以《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并非意图排除“售后回租”的合同类型,而应当只是从立法技术角度删去了不必要的表述,并不会实际动摇“售后回租”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地位。

2.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解读】本条系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形式的规定,条款内容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基本一致;《民法典》将“包括”改为“一般包括”,可以看出立法者倾向于本条规定的合同内容项目为推荐性、倡导性,而非强制性。

3.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有效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真实,虚构租赁物将直接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中国银保监会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租赁物范围”中亦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同样强调了“真实存在”的前提条件。

本条在实践中得到适用的场景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以虚构的租赁物为标的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利用虚构租赁物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发行ABS等金融产品、向第三方转让的融资租赁债权所对应的租赁物不存在等);二是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虚假意思表示,以虚构的租赁物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两类情形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均已被规定为无效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法典编纂时总分条款的前后呼应和体系化。

实践中,无论是承租人、出租人还是第三人,都有可能以租赁物系虚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从逻辑上讲,事物只能证有而不能证无,让一方当事人证明租赁物不存在显有困难。我们认为,在此类纠纷中,提出主张的一方仅需提供合理怀疑租赁物不存在的初步证据,之后举证责任则在另一方,由另一方证明租赁物并非虚构,如其无法“自证清白”则应认定主张者的事由成立,此即著名法谚“肯定者承担证明责任,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的逻辑所在。

4.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律师解读】本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内容,规定得更为明确。根据该规定,出租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出租人是否取得特定行业的融租业务资格,均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5.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明确出卖人交货义务的履行对象为买卖标的物的承租人,并赋予承租人以买受人的相关权利,如接收租赁物、向出卖人主张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和迟延履行责任等。

5.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律师解读】本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五条的内容,并在原有规范上进行了修订,将原先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时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调整为“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这一变化的问题在于,未来是否意味着承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恶意拒收租赁物时无需再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承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若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理应有权要求承租人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条款并不必然代表承租人可依法免责。

6.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赋予承租人直接对租赁物出卖人的索赔权,并明确出租人应当就索赔提供协助的义务。

7.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律师解读】本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的内容,即明确承租人向租赁物出卖人进行索赔不构成其向出租人拒付租金的抗辩事由,虽然现行司法解释亦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干预租赁物选择的情况下可请求减免租金,但由于该等事实的举证责任需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实务中绝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合同均明确约定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自主选定,相关但书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支持的案例并不多见。

8.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并将第十八条(三)、(四)项合并表述为“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立法语言更为精炼,同时也意味着承租人举证责任的变化:承租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仅需举证出租人存在明知租赁物有瑕疵却不告知或未及时提供必要的索赔协助,而无需证明其有实际损失;承租人依据本条第二款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证明出租人怠于行使专有索赔权并已造成其实际损失(有损失,才有相应的损害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新旧规范均未明确“相应的责任”究竟是何种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本条与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第七百四十一条之间有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应结合进行理解。

9.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明确租赁物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

10.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解读】本条在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内容,这一变化有两方面意义:

一是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属性做了重新定义——弱化了《民法典》物权编中典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强调了以登记公示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隐约看到了担保物权规则的“身影”。本条对租赁物性质的重新定义或在不久的将来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至少对于出租人以登记公示的方式遏制承租人恶意处分租赁物会有较强的指引作用,进而言之,未来通过诸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的做法(上海高院此前已推荐)也将进一步得到业内的认可和重视。

二是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再按《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从承租人破产财产中排除,租赁物未来或有成为承租人破产财产的可能。从这点也可看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更多得被赋予了类似担保物权的属性,出租人未来在破产程序中对租赁物享有的可能是优先受偿权。

11.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合理计算、构成方式。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即明确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一般不由出租人承担,除非承租人可证明其选定租赁物有受到出租人干预或有赖于出租人的技能,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所谓出租人干预租赁物选定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或租赁物时起到决定性作用、二是出租人干预或要求承租人按其意愿选择出卖人或租赁物、三是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出卖人或租赁物。

12.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本条结合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可正常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且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违反该义务的情况下主张损失赔偿责任。

13.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明确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应由作为租赁物使用者的承租人承担,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相契合。

14.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律师解读】本条完全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即明确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义务应由承租人承担。

15.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在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七条内容的基础上,将现行规范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中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予以删除,此变化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出租人在丧失租赁物所有权之时享有的是租金支付请求权而非损失赔偿请求权,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权能,而在功能上将出租人的所有权转为类似抵押物的担保权益。当然,这一规定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

16.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即明确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即出租人有两个路径选择:其既可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也可选择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使承租人丧失期限利益。

17.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律师解读】本条在吸收《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二条内容的基础上,对现行规范进行大幅度修改,仅保留了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法定解约情形,之所以删去其他的解约情形,我们认为其原因在于《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已有规定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从法典编纂体系化的角度考虑,已无必要重复规定该等解约事由。

18.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律师解读】本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一条的内容,即明确租赁双方的法定解约事由。

19.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六条的内容,即明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的效力瑕疵而解除的情况下,可通过向承租人或出卖人索赔两种方式择一进行权利救济,除非买卖合同的效力瑕疵系由出租人原因所致,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禁止出租人通过双向索赔获利。

20.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律师解读】本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五条的内容,明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而解除的情况下,可要求承租人支付折旧补偿。

21.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即明确租赁双方事前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亦无法就此问题达成补充约定的,租赁物应归出租人所有。

22.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对于承租人而言,其在未能依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时,可要求出租人返还超出租赁物现有价值的租金;对于出租人而言,其在未能依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时,可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现有价值支付货币补偿。

当然,实操中还需要结合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合理约定的租赁物折旧计算标准来具体确定请求金额。

23.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律师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留购价款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体现了法律对实践中当事人交易习惯的认可。

24.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律师解读】本条沿用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四条的内容,即明确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租赁物归属的判定规则:合同有约定的可依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归出租人所有,这一规定相当于将租赁物归属的条款视为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并不会影响该等条款的法律效力。

同时,本条但书条款赋予了出租人在自身无过错的情形下享有请求返还租赁物或请求支付货币补偿的选择权,相当于苛加给承租人一定的过错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2年正规房屋租赁合同 (三)

优质回答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情况

房屋位于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12个月,甲方自 年 月 日起交付房屋,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与押金

每月租金 元,乙方需一次性支付12个月租金 元。乙方还需支付 元押金,用于支付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及家具家电等设施的抵押。乙方需承担租赁期间所有费用,租赁到期无拖欠,押金返还。损坏室内设施或家具家电,赔偿金从押金扣除,超出部分需乙方承担。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房屋,出租方可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2)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出租方可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3)逾期交付租金,除及时缴纳外,需支付租金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4)擅自转租房屋,支付年租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如有房屋毁坏需负责赔偿。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乙方租赁期满不再租赁,需提前30天告知甲方。

(2)生活费用由乙方承担,需提供最后两次缴费单据给甲方查验,如丢失,从押金中扣除500元作为欠费保障。甲方承担包烧费、物业费、电梯费。

(3)乙方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格局,造成损失需恢复原状,并承担损失。

(4)乙方使用设施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人身或邻居受伤,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5)房屋内设施:装修固定设施、热水器、吸油烟机、灯具等。

第六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一、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 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民典法规定,租赁合同 (五)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零三条 【 租赁合同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二、租赁合同网上办理流程

(一)租赁双方提供的证件:

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

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二)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杭州

市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三)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具体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三、法院起诉后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查封之后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效的。

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不允许转让、抵押和出租的。如果已经被法院查封,绝对不能出租。法院查封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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