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 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家里有地的农民注意了,农村土地承包新规来了,5月1日起实施,有6点很重要 (二)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为农民朋友们带来了更多权益的保护。以下是整理的六个关键点,建议家里有地的农民朋友特别关注。

1. 承包地由不得擅自收回变更为可收回,适用于整户消亡、农户进城落户自愿交出、土地转让、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农民未尽承包义务的情况。

2. 土地承包合同标准化,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以加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承包地块位置、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 土地“三权分置”正式纳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可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

4. 承包机制更加透明化,农民有权参与、知情、监督土地承包方案的制定,确保方案的公平、合理。

5. 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农民可通过互联网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土地流转、确权登记等手续,实现足不出户办理,提高效率并增加便捷性。

6. 禁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规则更加完善,以保护农民的权益。互换合同完成时,需及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这六个关键点是农民朋友们在新政策实施后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交流,共同探讨新政策的实施与影响。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旨在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承包法新规定2023年 (三)

贡献者回答2023土地承包法新规定:

1、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采取的是家庭承包的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买卖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

3、一般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林地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不等。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新的土地承包法内容是什么?实施方法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主要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具体实施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内容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承包方在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实施方法

组织学习与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农民群众了解法律规定。制订贯彻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对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深入普及法律知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讲座、咨询等,将法律知识普及到农村、农户,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规定,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监督与保障加强监督: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供法律援助: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他们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五)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对承包土地的调整较为频繁,不少地方几年进行一次小调整,有的村甚至把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此外,随意调整土地,也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是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还有的地方发包方利用调整土地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的要求,本条第1款对承包土地的调整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同时也应当看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对此,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小调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信关于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赣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