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一)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三百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使用。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第九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第十一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等情况,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计税依据和税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无房产原值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免税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困难减免: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征收方式: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包括房产税的对象、计税基数、征收程序等内容。该实施细则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在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于法律中一些较为复杂的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以便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更好地实施。具体来说,该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房产税的对象:该实施细则规定了房产税适用的对象范围,包括个人、家庭、法人、非法人组织等。2.计税基数: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主要包括房屋的评估价值、房产税价值系数等。3.税率和减免:该实施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税率和减免政策,对低价房、小规模纳税人等给予了一定的优惠。4.征收程序:该实施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和申报方式,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综上所述,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更好地促进房产税制度的实施,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质量。

如何确定房屋的评估价值?房屋的评估价值需要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填写《房产税评估报告》,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房屋评估的因素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位置、房龄等。评估报告所填写的评估价值即为房产税的计税基数。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房产税征收工作、提高税收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规定,遵守税收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持有的住房,自用的,每套免征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出租的,每套免征6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

亲们知道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四)

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市区域:包括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范围。县城区域:涵盖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范围。建制镇范围:特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且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需经省税务局批准。

二、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房产税的缴纳主体,若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则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统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上记载的房产原值。核定房产原值:对于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进行核定。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化和操作化,明确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以及计税依据等关键要素,为房产税的实际征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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