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简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有什么规定
-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内容是什么?有没有网友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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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一)
最佳答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的主要内容如下: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地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在县、不设区的市或设区的市设立,由当地政府指导。日常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农民和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半数。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聘任与解聘:负责聘任和解聘仲裁员。受理申请:受理仲裁申请。监督活动:监督仲裁活动。
仲裁员的聘任条件:
经验要求: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经验、法律或调解工作经历。威信与知识:在当地有威信并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培训与处罚:仲裁员需接受法律和政策培训,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程序:
申请时效:纠纷申请仲裁需在两年内提出。申请人资格:申请人需与纠纷有直接利益关系,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请求。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应详细列出相关信息并提供证据。审查与通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过程:
仲裁庭成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仲裁过程:仲裁过程公开但可能涉及隐私。双方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应尽快作出决定。仲裁庭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给予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裁决书内容:裁决书将写明争议结果和起诉权利。
裁决后的处理:
起诉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起诉,逾期则裁决生效。执行申请:对于未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仲裁程序时限:完成时限:整个仲裁程序应在六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简介 (二)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调节和仲裁过程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和规范。这一法规的主要制定和公布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具有权威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它是通过主席令第十四号的形式发布的,这一决定是在2009年6月27日,由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公布。 该法的出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经过深入讨论和审议后通过的,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效的调解和仲裁机制。自2010年1月1日起,这部法律正式开始实施,对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主席令第十四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障农村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这部法规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问题的认真对待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9年6月27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有什么规定 (四)
最佳答案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和原则规定如下。首先,对于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其归属集体组织,而放弃统一安置的情况,补偿费则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若土地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则为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分配对象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全体股东。对于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征收集体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分配对象为集体组织。对于征收集体的机动地,分配对象为集体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在分配原则方面,根据被征地农民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组织需将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当分配对象为集体组织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全体股东时,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确保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组织与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征地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补偿款计算和发放的公正性。对于存在以权谋私、侵吞和霸占补偿款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在分配问题上出现纠纷难以调解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解决问题。这一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农民权益,确保土地补偿费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相关利益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内容是什么?有没有网友晓得? (五)
最佳答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适用范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具体纠纷类型包括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回/调整承包土地、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二、仲裁原则与机构
仲裁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以事实为依照,尊重社会公德。仲裁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三、仲裁员与仲裁程序
仲裁员聘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培训。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组成、回避、调查取证、先行裁定、调解与开庭等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相关信息和证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审查。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可以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回避:仲裁庭组成人员有特定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调查取证与先行裁定:仲裁庭可以调查取证,并可以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等。调解与开庭:仲裁庭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可以先行调解;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特定情形除外。
四、仲裁裁决与执行
裁决: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内容仅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框架和要点,具体细节和规定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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