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检察院和法院哪个重要
- 2、检察侦查厅职责范围
- 3、立案审核不通过怎么办
- 4、人口失踪案,要怎么样才能立案?
- 5、警察不提供回执的原因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重要 (一)

答法院、检察院哪个更重要?
一、有一个比喻: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公安好比是做菜的,检察院好比是递菜的,法院好比是品菜的。
二、还有一个说法: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三、就目前而言,全国各地的法院与当地的同级检察院相比,福利待遇更好一些。
四、至于法院与检察院的区别,正规一点的说法:
(一)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二)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而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三)检察院对法院的依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的权利等。
(四)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除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处外,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最简单的说法:公安机关管侦察,检察院管起诉,法院管审判。
五、下面详细说说检察院、法院各部门的职能,从中也可以感受到这二个机关平常都在干些什么,也可以分析一下他们各自的重要性。至于谁更重要,这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检察院各部门职能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法院各部门职能
1、政治处职能
协助党组负责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干警教育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工作、增编补员工作;负责初任法官的考试、考核工作;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办理《法官法》和法官考评委员会规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院的人事任免、调配干警、奖惩考核、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离退休干警和干警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党团工作和党组交办的其他政治工作。
2、监察室职能
负责监督、监察本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中的行为;查处本院工作人员的行政违纪行为;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查处任务;负责本院的行政监察及廉政教育。
3、办公室职能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室、审判委员会等会议事项;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办理由办公室批转、批复的有关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文秘、调研、信息、宣传、档案、保密等工作。
4、司法行政装备科职能
负责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武器、弹药、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负责法院和法庭基本建设;负责办公自动化、及院局域网管理,负责诉讼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5、司法警察大队职能
负责警卫法庭、维持审判秩序; 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等执行工作;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司法鉴定室职能
负责全院司法鉴定、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流程管理与监督;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参与对鉴定、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勘验;办理司法鉴定、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开展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
7、刑事审判庭职能
审判管辖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受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负责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关心教育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8、民事审判第一庭职能
负责审判本市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案件等);领导交办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9、民事审判第二庭职能
负责审判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包括: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期货、股票、金融债券、票据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指导人民法庭商事审判工作。
10、民事审判第三庭职能
审判以婚姻家庭类案件为主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行政审判庭职能
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以及本院司法赔偿的确认事项。
12、立案庭职能
依法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依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负责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3、执行局职能
依法执行本院作为一审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执行案件;依法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由上级法院指导执行或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14、审判监督庭职能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的再审案件;对本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检察侦查厅职责范围 (二)
答最高检检察侦查厅的职责范围主要聚焦于两大方面:一是办理法律规定可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这些犯罪行为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检察侦查厅对这类行为重点关注并负责侦查,旨在杜绝此类乱象再次发生。二是承担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
此外,检察侦查厅还承担着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的重任,通过经验分享、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全国检察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其工作流程通常为,线索来源包括老百姓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是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接到线索后先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立案后通过合法手段开展深入调查,全面收集证据;调查结束后,根据证据情况,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交由纪委或监察委处理,或因证据不足撤案。
立案审核不通过怎么办 (三)
答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的途径目前大概可分为三种:一是网上立案,二是现场立案,三是邮寄立案。其中,这三种立案方式,各有利弊。
首先网上立案,这种立案方式,无纸化,效率高,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但是也增加了立不上案的风险,电子识别显然没有人工识别灵活化、方便化,如果上传的诉讼材料审核不通过,对于诉讼时效来讲,会严重影响后面的诉讼程序。
其次,现场立案,是比较稳妥的方式,也是目前比较常规的立案方式,立案时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询问立案厅或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立案的当事人来说,是极其有利的。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成本会比较高,如时间成本、差旅经济成本(外地立案等)。
第三,邮寄立案,应该来说是属于折中方式,经济成本低,人工审核方便,但是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毕竟邮寄需要几天的时间。
目前在全民防疫的背景下,网上立案数量成倍增加,法院对立案审核的要求会把控的比较严格。且不说是不懂法律的普通民众,即使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常有立不上案的情况。当网上立案审核不通过,第一时间查看法官审核不通过的回复意见,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根据要求有的放矢。另外需要查看上传的文书、图片质量,保证每一份上传的图片清晰无重影,另外管辖法院的地域选择和级别选择也是网上立案的重要环节。
现场立案,相对而言,不通过的几率较低,即使被拒,根据法律规定,工作人员也会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如缺少原被告基本信息、文书资料填写不完整、法院管辖错误等等,工作人员都会一次性告知。
邮寄立案,如果出现问题,应该第一时间先核对诉讼时效,估量一下是否有足够的时间邮寄和处理相关诉讼材料,其次如果法院管辖出现问题要及时调整,变更管辖法院,再者仔细核对法院邮寄地址,避免因地址错误耽误诉讼时效。
立案时需要提交相关诉讼材料,笔者最后着重强调一下证据材料。目前法院立案为登记立案,虽是登记立案,但是工作人员也会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审查缺少材料,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为了避免立案时出现错误,建议立案前向法律工作者或法院工作人员咨询。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人口失踪案,要怎么样才能立案? (四)
答人口失踪:失踪24小时报案,失踪48小时立案。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随时可以立案侦查。
附:
1、《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规定》中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进行了具体的描述: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派出所:
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8条、第9条、第10条有明确规定:
立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警察不提供回执的原因 (五)
答警察不提供回执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例如一些纯粹的民事经济纠纷,如普通的合同违约,此类情况公安机关依法无权处理,也就不会出具回执;二是报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警方难以对事件性质和后续处理流程进行判定,比如报案人无法提供关键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使得警方无法正常立案,进而无法提供回执;三是内部工作流程出现疏漏,个别警察对出具回执的规范要求执行不到位,忘记或疏忽了向报案人提供回执这一环节,但这并非普遍现象。
一、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类型繁杂。以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例,甲借给乙一笔钱,到期后乙未能如约还款,甲找到公安机关报案,期望警方帮忙追回欠款。然而,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应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官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来判定双方权利义务、裁决还款事宜。
二、报案信息问题
当报案人提供的信息模糊不清时,警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比如,有人报案称遭遇盗窃,但说不清案发具体时间,只大概说“前几天”,地点描述为“好像在某商场附近”,嫌疑人特征毫无头绪。警方面对这样残缺不全的信息,无法准确判断案件是否真实发生、发生的具体区域以及排查嫌疑人范围,也就无法按照标准流程立案侦查。立案需要明确的案件事实依据,若信息不准确,后续调查取证、案件定性等工作都无法推进,此时警方会要求报案人补充信息,在未达到立案条件前,自然不能出具回执。
三、内部工作疏漏
尽管公安机关有严格的工作规范和流程,但偶尔也会因个别警察的疏忽出现问题。比如,在繁忙的基层派出所,一天接待大量报案群众,某警察在处理完一个盗窃案报案流程后,忙于后续出警任务,一时忘记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一、报案人遇到警方未提供回执情况,首先应冷静沟通,礼貌询问原因。如果是因为信息不足,积极配合警方补充,如回忆更精确的案发时间、地点细节,查找嫌疑人相关线索等,尽快使案件达到立案条件,获取回执。
二、若警方解释为非管辖范围,认真听取指引,按要求准备材料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求助,如法院、仲裁机构等,并留存好与警方沟通的记录,以备后续需要。要是怀疑警方是因内部疏漏未给回执,可通过拨打110投诉热线或向派出所上级领导反映,要求核实情况,督促补发回执,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二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公安机关工作流程立案侦查有哪些环节?法师兄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赣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