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应当开除公职吗 (一)

醉酒驾驶应当开除公职吗

最佳答案醉酒驾驶应当开除公职。以下是具体分析和相关依据:

一、法律层面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醉酒驾驶将被定罪,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酒驾驶已经触犯了刑法。

二、党内纪律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醉酒驾驶既然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对于党员而言,就满足了开除党籍的条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因此满足开除党籍的纪律要求。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意味着,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而言,醉酒驾驶一旦被判处刑罚,就必须开除公职。

四、特殊情况的说明

对于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显示了党内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严厉态度,即使未被刑事处罚,也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醉酒驾驶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根据党内纪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

深度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哪些罪名和惩罚? (二)

最佳答案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涉及了以下罪名和相应的惩罚调整:

1. 贪污受贿罪

罪名解读: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惩罚调整:修正案将行贿和受贿罪单独罚则规定,并增加了对于“受贿数额较大”和“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体现了对贪污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罪名解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惩罚调整:修正案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影响力”分开罚则规定,并增加了对于“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腐败行为。

3. 行贿罪

罪名解读: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惩罚调整:修正案将“行贿数额较大”和“特别严重情节”单独罚则规定,并对于“特别严重情节”加重处罚力度,以遏制行贿行为的蔓延。

4. 非法经营罪

罪名解读: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惩罚调整:修正案增加了“非法集资”和“传销”等内容,并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吸收其他公共资金”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5. 非法拘禁罪罪名解读: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惩罚调整:修正案增加了对于“非法拘禁未成年人”的罚则规定,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进行加重处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 (三)

最佳答案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应当为10个。

一、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款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其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六个月以下。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第160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加的条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法者要求这个罪名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了政治、军事等其他利益,不构成此罪,但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这次立法中对于独立成罪的条款规定了独立的刑罚或者指明“依照…的规定处罚。”而不能独立成罪的,则指出“依照…定罪处罚”。这为我们确定罪名数量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定三十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中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于是,“供体”的短缺必然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为此,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为此,对那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与惩处。

应当注意的是,本人出卖自己的器官并不构成犯罪。

六、第244条第2款: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并非强迫劳动罪的罪状的补充,而是独立成了一个罪名。因为这里指出这一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不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第276条之一:恶意欠薪罪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恶意欠薪犯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客观要件。对于可能存在劳资争议的案件,应尽可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经过行政部门解决和民事诉讼后,用人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方可动用刑法的手段。

八、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2.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3.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使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无论是否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都可以构成犯罪。(参见王炜: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解读。九、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

修正案之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内容为“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

因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不同的罪过,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确定为两个罪名。所以,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也应当包括两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哪些调整 (四)

最佳答案刑法第八修正案的改动相对较大,不仅在总则部分对累犯制度和缓刑执行进行了修改,还特别增加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封存制度。这一变化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对他们的负面影响。此外,该修正案还提高了刑罚的最高上限至25年,进一步完善了刑罚体系。

在分则部分,许多具体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这一改变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向更加人性化和文明化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修改内容丰富,但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具体变动,您可以要求我提供一份详细的变动对照表。只需将您的邮箱地址提供给我,我将尽快发送给您。

通过这些修改,我国刑法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和合理,不仅提高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刑法修正案(八)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