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__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一、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的确立
人权保障写入法律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法律条文。这一修改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旨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原则,确保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
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修正案草案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错案发生。
二、辩护制度的优化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增强
本次修改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变化使得辩护权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会见规定完善
修正案还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减少了会见限制,增强了律师与在押人员的沟通,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制度的改进
法定证据种类增加
本次修改增加了法定证据种类,如有关部门专门问题报告等可以纳入证据体系,这有助于使证据体系更加完备,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扩大
修正案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到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类型,确保所有非法取得的证据都能依法被排除,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正性。
四、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
精准限定查扣冻范围
针对当前涉案财物处置中存在的查封、扣押、冻结范围过大的问题,修正案建议专门设立特别程序,精准限定查扣冻范围,确保仅针对涉案财物,避免对无辜财产造成损害。
优化处置流程
同时,修正案还提出优化涉案财物处置流程,明确各环节时限与责任,确保处置过程更加科学、高效,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拖延。
全文总结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纷呈,不仅确立了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优化了辩护制度,改进了证据制度,还完善了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这些修改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司法效率。未来,随着这些修改的落地实施,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将更加健全、更加高效,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 1、浅析公诉部门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相关问题
- 2、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带来多少变革
- 3、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是怎样规定的
- 4、本次刑事诉讼法修给的六大亮点说明了什么
- 5、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实用问答目录
刑事诉讼法修改__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的相关问答
浅析公诉部门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相关问题 (一)
答刑诉法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几乎占了现有条文总数的一半。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111条,主要对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诉工作,这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公诉部门的应对工作,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法理念方面刑诉法的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就促使公诉部门干警要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而只有通过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才能落实执法理念的更新。因此公诉部门要尤为重视新刑诉法的学习,不断开展并积极参加各种新刑诉法的学习活动,积极组织公诉人原原本本地学习研读,深刻领会修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面掌握修改内容,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公诉人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关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真正做到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二、机制建设方面(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议制度机制。公诉人在办案当中要强化量刑的意识。公诉人是一个量刑建议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树立强化量刑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在具体诉讼行为当中是要有所表现的。比如说在审查案件时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方面。在审查时要加强这些细节的讯问,在审查报告讨论笔录当中,要反映出对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屡次提出司法建议,都得不到司法裁判的支持,这实际上会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公诉人应当与法官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在进行充分的探讨后,在情理法的基础上,达成较一致的观点,在此观点基础上,由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和保护制度。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在办案中,公诉人应当牢固树立严格审查意识,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有可能违法的证据予以重点审查。借鉴其他省市的作法和经验,公检法移送故意杀人等五类案件时,必须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取得的材料,不仅可以固定言词证据,而且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独立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明示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且明确了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范围,应当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到庭和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以及对惩罚措施不服的救济程序。与此同时,新刑诉法还对证人、被害人因作证面临的危险,采取了坚决的保护措施,包括因作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以及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但是,强制证人出庭及制裁措施的适用不宜操之过急,应当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刘辉提醒,证人出庭率过低,不完全是因为法律滞后,还有着丰富的国情因素。目前公诉部门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多数采取积极劝说、说服的方式,在此方面仍有待改进。当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的口供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实践中,当证人的口供与之前的证言相悖时,以证人当庭的口供为准,这对于公诉工作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要加强庭前与证人的沟通,庭中问话技巧的运用及庭后对证人的保护,确保证人及其亲属不受威胁。(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公诉部门通常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捕后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四)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新刑诉法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变化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的保障制度,我们作为公诉工作者,在法庭上处于与辩护人职责相对立的立场上,落实这一规定,首先要消除两个误区:一是对立抵触情绪,即片面地认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会给公诉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碍,工作中会出现更多的困难。二是消极等待思想,即不是积极主动适应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而是漠视等待。其次,要积极面对,认真贯彻执行,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待辩护人的合理要求不推脱,不刁难,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五)力求“三效结合”,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为了在检察公诉环节求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结合和充分体现,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工作机制应当至始至终作为公诉改革工作的重点长抓不懈。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重点实施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和“亲情会见”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结合案件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告知其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适当情况下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二是专门办理制度,结合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分类督办”制度,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并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公诉人承办。三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执法效果。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当宽则宽,以教育挽救为主。此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牢牢把握以下三个适用原则:一是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新刑诉法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先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这种特别制度,而应当由其自愿处分。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公诉人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自主选择;二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公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诉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二是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这个限定条件比较宽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首要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如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危害程度、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成本等,综合权衡利弊,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明确不能或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为对象,对惯犯以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等与维护公共利益相悖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曾经适用过附条件不起诉的,也不宜重复适用,以确保该制度不被滥用。三是必须坚持监督制约原则。为增强透明度,保证适用的公开、公正,必须加强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三、能力建设方面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呈较大幅度的增长,新罪名案件逐年增多、社会热点案件、涉众型案件逐年增加,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现实中,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显,使得大部分公诉办案人员疲于应付办案,放松了业务学习。此外,部分公诉人由于客观环境限制及个人的原因,也忽视了对新知识、新政策的学习。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要求的提高,执法理念的转变,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实现公诉人素质的全面提升,才能使公诉部门在应对更重的任务时从容不迫,游刃有余。要改变公诉人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特别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所需要的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加强公诉能力建设。(一)建立公诉人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和机制,提高公诉人的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识,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是公诉人出色开展公诉工作的有力支持。具有全面精深的专业理论知识有利于公诉人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以及正确酌定犯罪情节、手段、结果诸要素的轻重、性质、因果关系等有关问题。为此,要大力提倡公诉理论研究,通过多种途径为公诉人提供学习机会。如可以通过开设公诉论坛的方式,邀请司法界、法学界的权威人士召开讲座,使公诉人能从优秀法学工作者的身上吸取新的知识和经验,不断拓宽视野,启发思维。(二)深化岗位练兵,提高公诉人的业务能力,培养专家型公诉人。公诉工作是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承办案件时的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乃至法庭辩论活动,不仅要求公诉人具有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还要求公诉人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雄辩、流利的语言表达能力。(三)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公诉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社会矛盾进入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新时期的公诉人,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理案件,还要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要提高公诉人化解矛盾的能力,首先要转变思想,破除旧的执法理念,不能简单地把公诉权定位在追诉犯罪这一个方面,要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三个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恢复性司法和源头治理的理念等,使公诉人充分认识公诉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其次,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要将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作为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着力提高公诉人对执法办案风险的评估能力,提高公诉人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能力,提高公诉人与各部门、各当事人的协调能力。(四)通过拓宽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增强诉讼监督的实效。公诉部门除了打击犯罪之外,还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任务。但现实中,部分公诉人还存在着不重视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导致诉讼监督权的弱化。此外,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不科学、不完善也是制约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方面。为此,公诉部门要拓宽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消除监督盲点,增强监督效果。在侦查监督方面,针对案件质量逐年下降的情况,通过建立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建立追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等方式,及时、全面、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通过推进捕诉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监督漏洞。(五)拓展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和空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也是考量公诉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均不相同,当事人的司法诉求不同,案件当中所涉及的社会矛盾也各有不同,矛盾化解的有效方式也自然不同。四、人员保障方面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责任加重、出庭公诉难度加大等问题使得公诉部门人员数量与工作量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要充分保障公诉部门的人员配备,并且从财力、物力方面加以辅助。新刑诉法实施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公诉人需要参加庭前会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也需要出庭公诉等等,这无疑又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因此,对待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公诉人在保证司法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简化庭审方式来节约司法资源。公诉人办案过程中,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审查报告、量刑建议和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从长远考虑,建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一些有能力、有才干的人员帮助公诉人从冗杂的文书工作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办好案,提高公诉工作整体效率。
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带来多少变革 (二)
答您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1.刑事证据条款扩容一倍增至16条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概括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中证据一章新增条款就有8条。其中,“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都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且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核实,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完善了证据种类,而且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
2.非法证据排除是修正案草案中公认亮点
通过制度设计,确立起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是修正案草案中公认的亮点。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收集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等规定。
3.破解证人出庭难规定证人保护制度
修正案草案中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是丛斌委员很关注的部分。已经从事几十年司法鉴定研究工作的丛斌对这次修法寄予厚望。
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修正案草案创设性地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旨在破解证人出庭难问题。
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4.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可讯问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法中,逮捕以其“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著称,这也让立法者对其适用条件、程序格外花心思,希望做到“慎之又慎”。
在逮捕程序上,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关专家认为,该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与拟被逮捕的人见面,而不仅仅是通过看书面意见批捕。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是怎样规定的 (三)
答法律分析: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主要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一、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二、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三、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给的六大亮点说明了什么 (四)
答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看点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看点二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看点三明确逮捕条件严格限制“不通知”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在审议过程中,我们社会各界意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条件作出几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做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鉴于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涉嫌伪证“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审慎把握刑事和解防止“花钱买刑”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教授认为,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实用问答目录 (五)
答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更新与完善。修订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原则,强调了人权保障的立场。
2. 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强调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效率性和透明性。
3. 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规定了辩护人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被告人能够得到有效的辩护。
4. 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规范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5. 保障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利,规定了律师的诉讼权利。
6. 细化了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规则,确保了辩护工作的进行。
7. 明确了辩护人收集证据的规则,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及时告知要求。
8. 强调了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9. 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业秘密保护,确保了律师工作的独立性和保密性。
10. 修订了证据种类,新增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适应了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11. 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归属,规范了证据收集和使用的程序。
12. 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明确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