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案例

刑法追诉时效案例

### 刑法追诉时效案例深度剖析

在刑法学领域,追诉时效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制度,它关乎着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以及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刑法追诉时效案例,深入探讨这一制度的实际应用和法律规定,以期为理解追诉时效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案例一:张某某、刘某受贿案——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中断

在张某某、刘某受贿案中,两被告人作为山河村的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推进新普路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砂石供应商王某建索贿。此案的焦点之一在于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确定。在此案中,张某某、刘某的受贿行为发生在2009年至2010年间,而二人因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被判刑,受贿事实的认定案发时间为2012年6月。法院认为,由于二人在追诉时效内又犯罪(贪污罪),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前罪(受贿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此案并未超过追诉时效。这一案例展示了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即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例二:麻某某犯罪案——刑事追诉时效条款的适用

麻某某犯罪案是一起涉及1997年《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继续进行刑事追诉的案例。此案凸显了刑事追诉时效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下,对于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若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犯罪人规避法律制裁。在麻某某案中,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前,但由于符合无期限追诉的规则,司法机关仍有权对其进行追诉。此案表明,刑事追诉时效条款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案例三:杨某与董某抢劫案——追诉期限与犯罪行为性质

杨某与董某抢劫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两人于1992年结伙抢劫杀害一名收废品男子,直至2008年才因举报被抓获。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在15年前,且二人并未逃避侦查审判,但并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这一案例体现了追诉期限与犯罪行为性质的关系。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杀人,刑法规定了较长的追诉期限,以确保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此案也警示社会,

嫌疑人被立案后又发现已过追诉时效的新罪怎么办?

新发现的、已经过了追诉期的罪名,与新立案的罪名不一致的,不再追究。例如,盗窃罪应判刑五年而过了十年,现在是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不再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

如果十年前犯的是盗窃罪,现在也是因盗窃罪被立案的,就属于犯罪连续状态,就要前后罪一起合并处以刑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赣律网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追溯时限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