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两卡犯罪是指什么处罚
- 2、帮信罪十种不起诉,帮信罪十种不起诉情形
- 3、两卡犯罪投案自首怎么处罚
- 4、两卡犯罪量刑标准
- 5、两卡犯罪立案标准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两卡犯罪是指什么处罚 (一)

答两卡犯罪,即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入罪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卡”犯罪中的“明知”怎么认定: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需要提出反证。因此“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否认其主观明知,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具体而言,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十种不起诉,帮信罪十种不起诉情形 (二)
答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活动也日渐猖獗。其中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法律实务中,帮信罪有不起诉的情形,那么,帮信罪十种不起诉情形是什么?
帮信罪十种不起诉情形
1. 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或者在案件起诉、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
4. 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6. 已被依法宣告无罪的。
7.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帮信罪不起诉情形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也是帮信罪不起诉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在实践中,帮信罪的不起诉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又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或者在案件起诉、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判断帮信罪的不起诉情形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而不能仅仅依据法定刑进行判断。
相关案例
案例 1:王某涉嫌帮信罪一案
王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赃款,并获得了一定的报酬。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帮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律师认为,王某虽然提供了银行卡,但是并没有参与上游犯罪,也没有与上游犯罪分子共谋,其行为不构成帮信罪。此外,王某在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帮信罪,但是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 2:李某涉嫌帮信罪一案
李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了一个网店,用于销售游戏点卡等虚拟物品。某日,李某的网店接到了一笔大额订单,买家要求李某将虚拟物品的充值码发送到一个陌生的手机号码上李某觉得这笔订单有些可疑,但是由于利益驱动,还是按照买家的要求发送了充值码。不久后,李某发现这个买家使用的是一个非法的支付平台,该平台的资金来源可能涉及犯罪。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帮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律师认为,李某虽然知道这个买家使用的是非法支付平台,但是并没有与买家共谋,也没有参与上游犯罪,其行为不构成帮信罪。此外,李某在案发前主动关闭了自己的网店,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帮信罪,但是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李某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 3:赵某涉嫌帮信罪一案
赵某是一名大学生,为了赚取生活费,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赃款,并获得了一定的报酬。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帮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虽然构成帮信罪,但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此外,赵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帮信罪,但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对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结语
帮信罪是近年来常见的一种刑事犯罪,由于其涉及到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等领域,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处理帮信罪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帮信罪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两卡犯罪投案自首怎么处罚 (三)
答“两卡”人员主动到开卡地或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情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免除处罚。
“两卡”涉诈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来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以及该通告发布后串供、毁灭证据,继续实施出借、出售、买卖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两卡”犯罪到底是什么罪?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二、“两卡”犯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通常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但是如果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者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即便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可能会达到独立入刑的程度。
三、“两卡”犯罪中的“明知”怎么认定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需要提出反证。因此“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否认其主观明知,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两卡犯罪量刑标准 (四)
答一、什么是“两卡”犯罪?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二、“两卡”犯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两卡”犯罪中的“明知”如何认定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需要提出反证。
四、“两卡”犯罪的后果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两卡”犯罪还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有些行为人出卖或者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后被通知银行卡状态异常,挂失后查询发现自己的卡内有余额,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为这是飞来横财,神不知鬼不觉,取出消费。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购买、借用手机卡、银行卡等用于电信诈骗等活动,仍然提供帮助的,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大量购买、借用他人银行卡后再出售给其他人,达到五张的,还可能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构成其他罪的,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是多个行为,会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卡犯罪立案标准 (五)
答一、“两卡”犯罪到底是什么罪?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二、“两卡”犯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通常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但是如果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者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即便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可能会达到独立入刑的程度。
三、“两卡”犯罪中的“明知”怎么认定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需要提出反证。因此“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否认其主观明知,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经研究认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十一条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具体而言,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四、“两卡”犯罪的后果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两卡”犯罪还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有些行为人出卖或者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后被通知银行卡状态异常,挂失后查询发现自己的卡内有余额,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为这是飞来横财,神不知鬼不觉,取出消费。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构成盗窃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购买、借用手机卡、银行卡等用于电信诈骗等活动,仍然提供帮助的,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行为人大量购买、借用他人银行卡后再出售给其他人,达到五张的,还可能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构成其他罪的,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是多个行为,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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