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是确保司法公正与保护被取保人权益的重要法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款包括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及第七十九条等。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以及解除情形,确保在案件进展到一定比例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能够及时、合法地解除相关措施。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些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实践应用。

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一)

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到期后可否继续 (二)

贡献者回答取保候审到期后不可继续实施。以下是关于取保候审到期后处理方式的详细说明:

及时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到期后,执行机关需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不可继续实施。通知流程:若取保候审临近结束,执行机关需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这一流程确保了决定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对后续措施进行决策。决定机关的职责:决定机关接到执行机关的通知后,需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一决策过程需基于案件进展、被取保候审人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决定机关需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关其决定,以确保执行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并执行相关决定。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到期后,执行机关需依法及时解除,不可继续实施,同时需遵循规定的通知和决策流程。

取保候审的十大忌 (三)

贡献者回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执行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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