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认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被明确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责或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权限。具体来说,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然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不在此列,他们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将以贪污罪论处。
-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怎么认定
- 2、职务侵占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定罪
- 3、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 4、职务侵占罪如何进行认定
- 5、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上)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怎么认定 (一)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定罪 (二)
贡献者回答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 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一、职务侵占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定罪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
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体系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 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二、职务侵占罪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6万元的。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这一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企业、公司或者是其他单位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现实生活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析:
数额问题: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
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笔者认为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孙晨曦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七年检察院工作经历,潜心研究,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罪如何进行认定 (四)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主体认定:
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身份: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这些公司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主观方面认定:
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意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无论是否已实际取得或行使这些权利,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体认定:
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单位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还包括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如集体或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上) (五)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主体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且这些人员不得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职员。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无需实际取得或行使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有此意图并利用职务便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构成。
客体要件: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为单位财物,这些财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甚至包括债权等。
客观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此行为必须基于职务或业务,不包括合法持有后转为己有。行为方式多样,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
不起诉思路:
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证据,找出证据瑕疵或矛盾点,争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如果职务侵占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应着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以及积极改正等情节。
无罪辩护思路:
主体不适格: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行为人并非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或并未利用职务便利等,从而否定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主观故意缺失: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而是基于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行为,从而否定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请注意,仅为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的一部分,具体辩护策略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赣律网关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的认定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