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17号~国税函[2007]969号

国税函2009617号~国税函[2007]969号

### 国税函2009617号与国税函[2007]969号政策解读

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演变历程中,国税函2009617号与国税函[2007]969号两个文件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纳税人的合规操作及税务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将对这两个文件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国税函2009617号: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政策背景与目的: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此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申报抵扣期限为90日,这一期限被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认为较短,难以满足实际操作需求。

主要内容:

该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需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调整有效延长了抵扣期限,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申报环境。

实施效果与影响: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实施,显著减轻了纳税人的申报压力,提高了申报效率,同时也促进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然而,随着税收管理系统的不断升级和完善,该文件的某些条款已逐渐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管理需求。例如,随着电子底账系统的启用和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信息可以随时触发“一窗式比对”,未按期申报抵扣的问题已经可以通过更正申报表等方式解决,无需再进行人工干预。

后续调整与废止:

鉴于上述原因,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等后续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放宽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和抵扣期限,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

国税函[2007]969号:单位和个人土地征用补偿费营业税问题

政策背景:

<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是针对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进行明确。

主要内容:

该文件明确指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实施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国税函2009617号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赣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