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体上,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犯。2、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上,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法从事公务的人构成。4、主观上,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所构成。

一、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仅会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二)客观要件

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除了表现以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三)主体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则间接故意所构成。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在相当多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危害后果发生。

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或者轻伤5人的;

2、导致10人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往往会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这与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并不一样。另一方面,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同时也要求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之后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玩忽职守与渎职罪的区别 (二)

法律分析:

1. 主观方面有别:渎职罪通常由故意行为构成,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由过失造成。相对地,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过失,偶尔也可能涉及故意行为。

2. 直接客体有所差异:渎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的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3. 客观方面各异: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核心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的核心在于对职责的“玩忽”。两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对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要求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三)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如果故意则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四)

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

首先,主体是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警察。

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却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再次,客观方面是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例如,警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后,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维护管理活动和秩序。

综上所述,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需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综合考虑。如警察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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