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章 监督管理
-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司治理
-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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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一)
答中国证监会与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合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共同对公司进行持续监管,以防范风险并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确保相关活动的合规性(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中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监督证券公司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会向证监会报告并实施自律管理(第四十五条)。 证监会有权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就信息披露问题提供解释或资料,并可能要求证券公司和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对文件真实性进行核查(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需在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中严格尽职调查,确保文件编制和督导工作的规范,推动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治理责任(第四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审计报告等文件时,必须遵循法律义务,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四十八条)。
对于接受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公司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若发现问题,证监会将采取纠正措施、谈话警告等监管手段,严重违规则可能进行调查或转交司法机关(第四十九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司治理 (二)
答公众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其必备条款由证监会规定,确保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 公司应建立符合自身特性和治理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和议事规则,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享有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需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需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完整保存,保证过程公开透明。 董事会需评估治理机制是否为所有股东提供保护和平等权利,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行为合法合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需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众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在并购重组、公众公司收购等行为中,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确保过程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资产需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公众公司应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扩展资料
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5号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办法》包括总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三)
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办法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制定,适用对象为那些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需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确保股权明晰、经营合法,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开披露相关信息。股票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并在指定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开转让。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需勤勉尽责,出具真实、准确的专业意见,并接受证监会监管。
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章程需依法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需建立明确的职责和规则,保障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程序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强化内部管理,确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的合规性,同时规范关联交易和并购重组行为,防止股东权益被侵占。
信息披露是关键,公司和相关义务人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忠实和勤勉职责。此外,公众公司还应设立表决权回避和纠纷解决机制,保护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赣律网希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章 监督管理,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