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朱某与傅某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当年8月14日之前朱某可以

正常人类的身份在法律交易中的角色:以朱某与傅某买卖合同为例
在人类社会的复杂交往中,法律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工具,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小额交易,还是在商业领域的大宗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执行都深刻影响着每一个正常人类的日常生活与经济活动。本文将以2021年6月朱某与傅某之间订立的一份买卖合同为例,探讨正常人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身份定位、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
一、正常人类身份的法律界定
在法律语境下,正常人类指的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即能够独立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意味着他们能够理解合同的性质、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并能自主表达意愿。朱某与傅某作为参与买卖合同的双方,首先必须是法律意义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类,才能合法地签订和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过程
2021年6月,朱某与傅某经友好协商,达成了一项关于特定商品的买卖合同。这一过程体现了双方作为正常人类在自由意志基础上进行的平等协商。合同内容通常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关键条款。在此案例中,双方约定当年8月14日之前为朱某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货物)的时限。这一约定不仅明确了时间框架,也反映了正常人类在合同中对于效率与预期管理的重视。
三、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在朱某与傅某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朱某负有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傅某则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享有接收符合约定条件的货物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正常人类在法律交易中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体现。合同的存在,确保了双方行为的可预测性,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或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纠纷。
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处理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的核心环节。若朱某能在约定的8月14日前完成交货,且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则合同顺利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然而,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境下,受损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一机制保障了正常人类在合同交易中不受侵害,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与诚信。
五、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朱某与傅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案例,生动展示了正常人类在法律交易中的身份定位、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他们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处理中,不仅体现了自由意志的表达,也遵循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合同的存在,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减少了不确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因此,对于每一个正常人类而言,深入理解合同法律,合理运用合同工具,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石。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随着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样化,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将成为每个正常人类不可或缺的基本能力。
- 1、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是什么?
- 2、介绍下谢亚龙贪污的经过
- 3、刑天法务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证明》稿成发为多家法院文书范本
- 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
- 5、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试题
2021年6月,朱某与傅某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当年8月14日之前朱某可以的相关问答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还是一年期贷款利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例:2015年2月,下岗工人朱某作为借款人、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作为保证人和沁阳某银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和作为信用担保人李某与借款人朱某签订了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三方分别签字盖章。2015年2月11日,沁阳某银行与朱某、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朱某的丈夫于某作为配偶也签字确认。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沁阳某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2日将80000元贷款给朱某,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2016年9月9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将朱某违约未还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共计63112元代为偿还。
后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偿还63112元。
介绍下谢亚龙贪污的经过 (二)
优质回答谢亚龙1955年12月生于中国重庆市,曾任中国足协副主席、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2009年1月,被调任中体产业公司董事长。谢亚龙从2005年出任中国足协副主席,到2008年黯然下课,短短三年时间里,中国足球变得一片狼藉。
2010年9月初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谢亚龙自己交代,在接触足球之前就曾经有过触犯法律的行为。之前有一个老板事后感谢他,给了他一笔钱。但谢亚龙认为双方的相处很不错,觉得对方是真心实意,并没有构成交易关系,就收下了这笔钱。
北京时间2013年2月18日,中国足协公布反赌案处罚结果,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足管中心主任南勇、谢亚龙,原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原国足领队蔚少辉;原中国足协官员张建强、李冬生、邵文忠,范广鸣;原国际级裁判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原中国国家队球员申思、祁宏、江津、小李明等33人终身禁止参加足球活动处罚。
扩展资料
谢亚龙执政的这段时间,女足也沦为亚洲二流球队,中国男足彻底沦为亚洲三流球队。
2015年1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谢亚龙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2016年10月北京法院官网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谢亚龙减刑案件的公示》,称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谢亚龙获得6表扬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这名前足协副主席将在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
刑天法务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证明》稿成发为多家法院文书范本 (三)
优质回答 为帮助失信市场主体恢复正常信用状态,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促进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刑天法务将该文本在网络公开,供信用修复申请人和办案机关参考。
山东省临沂市**区人民法院
信用修复证明
文书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__与被执行人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_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本院现已删除对被执行人__采取的纳入失信信息及屏蔽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__相关信息,_的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对_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证明。
法院公章
年月 日
2022年6月23日
上海闵行法院出具首份 《信用修复证明书》
为涉诉小微企业删除失信信息
对其进行信用修复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
案情简介
原告小刘与被告“信科”公司
因劳动合同纠纷涉诉
经法院审理判决
“信科”公司需支付小刘
绩效工资等总计26.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
“信科”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小刘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
法院依法对“信科”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号
限制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
由于“信科”公司一直未能筹措到足额资金
也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陷入僵局
5月26日,“信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康
向案件承办人反映
“信科”公司是家小微企业
疫情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公司不堪重负
法院依法对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后
公司的经营状况更是雪上加霜
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一直积极筹措资金
希望妥善处理这起纠纷
但目前离本案执行标的额还有不少差距
恳请法院能帮助沟通,促成双方和解
案件承办人了解到相关情况后
迅速与小刘取得联系
向其说明了“信科”公司
希望与其达成和解
一次性了结案件的想法
经承办人数次与双方耐心沟通、说理释法
该案于6月14日恢复执行
双方通过智慧执行“微法庭”系统
以异步审理的方式
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并签署了电子谈话笔录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25万元
并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随后本案执行到位25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自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履行完毕后
小康表示“信科”公司虽然是家小微企业
但企业信用对于公司
以及法定代表人本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希望法院能够结合实际情况
依法修复其信用
并向法院提交
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
经合议庭讨论
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闵行法院运用信用修复机制
向“信科”公司出具 《信用修复证明书》
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
小康收到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书》后
当庭表示感谢
“上海闵行法院想企业所想
为小微企业修复信誉
法院的纾困解难
让我们轻装上阵!”
执行法官说
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他们的生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在本轮疫情的冲击下,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巨大压力,生产经营遭遇诸多困难。为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有序运转,上海闵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此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 利用信用评价机制,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探索建立当事人信用修复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本期作者 :谢天宇
执行局法官助理
近日,江阴法院发出首份《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首份《企业信用修复证明》,这是江阴法院探索个人和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公开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后该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据其介绍,因前期个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所以迟延履行,现已有所好转,故积极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江阴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考虑到客观上各金融机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的情况,为了避免被执行人因本案信用修复后仍会被惩戒的可能情形,江阴法院决定向其出具《个人信用修复证明》。
申请执行人无锡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江阴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后法院依法足额扣划了河南某公司银行账户名下的银行存款,全额执行到位。后江阴某公司提出,其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河南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且其是国资公司,请求法院能够将其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删除。江阴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考虑到客观上各金融机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的情况,江阴法院向其出具《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企业信用修复证明》明确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上述二案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江阴法院始终把依法制裁失信、鼓励诚信,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江阴法院将会同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逐一排查,为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通过鼓励和支持守法诚信行为,促进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应褒扬、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现在我们公司的‘污点’被抹除了,可以‘满血’走出高额成本困境!”4月25日,拿到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开出的《信用修复证明书》后,宿迁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代表精神振奋!
2017年4月,宿豫法院在执行唐某与当地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这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已资不抵债,法院对该案启动“执转破”程序,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保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权益最大化,法院对该公司进行出售式重整。
“但是因为信用等级低,我们公司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背负了很高的成本,破产重组进入了困境。”该公司代表介绍。考虑到企业重整过程中,因被纳入失信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日前,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职权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并通知,有效推动涉案公司顺利重整。
为了解决这个现实难题,帮企业“满血复活”。结合宿迁市开展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该院启动1+4专项行动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机制,于4月中旬,决定为该公司失信信息予以删除。并依法发出全市首张《信用修复证明书》。
据了解,近年来,宿豫法院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诚信宿豫建设,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先后为1425家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办理信用修复。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宿豫法院按照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教育督促、“执转破”、失信约束等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专项治理,有效推动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水平总体提升。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通讯员 刘祝羽
日前,南山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黄某某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依法审查后,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证明书》。本案系全市首例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案件。
南山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未向南山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南山法院依法于今年4月11日将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受到失信惩戒,黄某某陷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黄某某一方面懊悔自己的失信行为,一方面又苦恼公司生意不景气,不能一次性付清被执行款项。执行法官在了解黄某某想法后,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向其宣讲了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黄某某听后深感受用,表达了还清欠款的态度和信用修复的请求。
6月1日,被执行人黄某某向南山法院申请对其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同时递交了近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万元的付款凭证及分期履行债务的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向南山法院如实申报了财产。
南山法院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经评议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某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决定向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证明书》,暂缓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暂缓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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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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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手段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具有重要意义。依靠法治,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是发展经济、唤醒经济高质量发展“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生动场景的最佳途径。企业一旦失信,将面临诸多不便。但是否所有失信企业都应被“一棒打死”?
2022年5月27日,万柏林法院向被执行企业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全市法院首份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处理规则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务问题目前商品房买卖的习惯性做法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就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先行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号保留协议等预售合同,然后再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双方期后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定金纠纷。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处理规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学理上,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履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五种类型。由于出卖人通过预售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后续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担保,买受人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者筹措资金,出卖人可以锁定买受人,有利于按计划售房,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所称“定金”在性质上为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此,我们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卖人出具的收款凭据中,仅仅出现或者记明订金、押金、保证金、诚信金等字眼,并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除非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关于定金性质的明确约定。在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8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指出:“担保法及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了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即当事人主张保证金为定金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刊载的仲某诉上海市**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关于原告仲某向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缴付的2000元意向金是否属于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金轩大邸公司虽然实际收取了仲某的2000元意向金,但双方在涉案意向书中约定的是‘仲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的,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如仲某前来认购单元的,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从原、被告双方的上述约定看,涉案意向金显然不符合定金的表现形式,因此,被告关于涉案意向金相当于定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针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纠纷,我们认为,具体可区分三种情形处理: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即在能够认定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除恶意进行磋商外,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处理。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司法实务认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2款规定)。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后段关于“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刊载的戴*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3.因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即在当事人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均有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宜作如下处理:①不适用第1种情形的定金罚则;②对已交付的定金,比照第2种情形处理;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恶意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恶意进行磋商的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在恶意违约或者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下,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有定金条款,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这一规则已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得以大量适用,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例如,在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能退回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例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的,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则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返还定金。”在**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某某、陈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中民二(民)终字第54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据二审审理查明,朱某、陈某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已就付款方式与旭和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范某、吴某应当按照之前约定的付款方式签订预售合同并履行。虽然陈某、朱某在二审中提出因签约及付款顺序发生争议是双方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另一主要原因,本院就此认为,具体付款方式应在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而在双方就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范某、吴某要求旭和公司将预售合同打印并出示,显然属于恶意磋商,理应依定金罚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我们认为,在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下,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定金条款,或者证据证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处罚数额的,出卖人应承担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酌定,我们认为,仍应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该等赔偿范围可参照笔者另一拙作《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失承担规则》的相关观点。不过,就举证责任的承担来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买受人对于其所受实际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处罚数额的主张应负有举证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试题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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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51、刘某,男,21岁,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常常在外惹事生非,其父母为此非常烦心,向一法律工作者求助。以下该法律工作者向齐某父母的解答中不正确的是:
A.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齐某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法院宣告之后,齐某即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不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
D.齐某在法院宣告之前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2、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53、杜某,15岁,智力超常,某科技大学少年班学生。杜某的全部生活费用、学费均由自己设计电脑程序出售获利后支付而不需要其父母负担。在一次技术成果交流会上,杜某设计的一个电脑程序被一公司以20万元购买。杜某当即将其中的5万元捐给当地的社会福利院。关于杜某捐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杜某的行为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B.杜某的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
C.杜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杜某的行为经其父母追认后是有效行为
54、业务员张某受甲商场委托,以不高于每台价格2000元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的妻子在乙家电厂工作。张某遂与乙家电厂家协商签订了一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1900元,共计380万元。由于张某的妻子在此次买卖合同中所起的作用,乙家电厂给予张某每台彩电100元的回扣。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本部分合同无效
B.张某以1900元的价格购进彩电,给被代理人甲商场增加了利益,其代理行为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C.设若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开设的私营企业,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己代理
D.本案中,张某应该把20万元的回扣返还给甲商场
55、某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锁将小门锁住,钥匙由检修工林某持有。一日林某将钥匙丢失,只得撬开锁进入墙内检修,离开时将门关上并用铁丝将门拴住。次日,赵某(11岁)等四名儿童因好奇,扭断铁丝进入围墙内玩耍,赵某不幸被电流击中受伤,经抢救后双臂截肢。关于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电力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赵某致伤的损失应由电力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小部分由赵某的父母负担
C.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林某部分追偿
D.赵某对损害有过错
56、万通公司开发的一套教育软件刚刚问世,尚未进行软件登记,市场上就冒出大量盗版软件。万通公司向盗版者追究法律责任,但有几个问题不太清楚,请你帮它指出其中不正确的说法:
A.未经登记的软件,不享有著作权
B.未经登记的软件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C.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受理该软件纠纷
D.可以请求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纠纷
57、某公司从一家跨国公司购进一套生产速溶咖啡的技术资料,因技术力量薄弱,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遂与某科技大学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科研经费,付酬10万元,并派5名技校毕业生协助参与开发工作,主要是整理资料,购买器材等,但对开发出的成果如何申请专利,合同未约定。科技大学由食品工程系刘教授与化学实验室研究员负责开发工作,最后成功开发出速溶咖啡新产品的生产方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与某科技大学
B.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某科技大学
C.如果申请专利,对于速溶咖啡新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D.如果申请专利,对于速溶咖啡新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可以作为两件申请提出
58、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59、甲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60、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一电脑公司,从事电脑的零售与批发经营。公司在设立时,甲投入资金30万,乙则从银行贷款20万元,注入电脑公司的临时账户,以作出资,并且双方约定该贷款到期后由电脑公司返还给银行。由于市场行情不好,该电脑公司成立后一直不太景气,后又向银行借款50万元,但贷款期满不能偿还,银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已歇业,且尚未办理法人注销手续。银行可以向谁要求偿还债务
A.银行可以要求电脑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偿还债务
B.银行可以要求甲在其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
C.银行可以要求乙在其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
D.银行可以向甲、乙中任何一方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
61、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拖欠其巨额债务的乙公司宣告破产致使该巨额债务无法收回的内容。丙证券公司以包销的方式为甲公司发售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有关媒体披露乙公司上述情况,致使甲公司的股票行情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投资者的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A.甲股份有限责公司
B.丙证券公司
C.甲、丙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丙两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2、下列关于股票和债券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股票和债券都属于投资证券
B.法律对股票的发行条件与债券的发行条件有不同的要求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
D.股票和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
63、张某手中持有一张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李某、背书人是钱某、保证人是赵某、付款人是万某,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6月10日,2005年5月28日万某因病去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张某的票据权利如何得到维护
A.李某、钱某和赵某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如果选择只向李某和钱某主张其票据权利,应先向钱某主张,再向李某主张
C.持票人可以选择只向钱某一个主张其票据权利
D.持票人对钱某进行追索后,钱某取得与张某相同的票据权利
64、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65、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 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66、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67、1992年3月4日清晨,吴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的院子内,经仔细辨认,确信该牛并非同村人所饲养,便将该牛拴在自家院内,并向人打探失主,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后吴某看到这头牛即将临产,便对此牛精心饲养,添加许多精制食料。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危及母牛和牛犊两条性命,遂迅速请来兽医给予诊治,使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个月过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于某来到吴某家,向吴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吴某索要母牛和牛犊。吴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1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于某给予补偿。于某听后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1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争执不下,吴某于1992年12月23日起诉。就本案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于某
B.吴某为于某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于某应给付吴某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190元
C.吴某应将母牛归还于某,而牛犊归吴某所有
D.于某除给付吴某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还支付吴某一定的劳务报酬
68、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69、居住在甲市A区的徐某与住在同市B区的郑某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郑某所有机械设备拿到C区和D区使用,徐某支付租金。同时双方又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徐某提起诉讼。那么以下哪些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70、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
71、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进行诉讼
72、民事诉讼当事人魏武委托律师肖长江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魏武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肖长江的代理权是"全权代理",依此授权书,肖长江代理魏武的诉讼中,有权代理魏武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A.提供证据 B.放弃诉讼请求 C.进行法庭辩论 D.提起上诉
73、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
A.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
B.人民法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C.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足的
D.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予盾、无法认定的
74、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些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A.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
B.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
C.离婚案件的被告
D.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75、1996年10月,夏佳华向S市H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佳平归还欠款6000元。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夏佳平在15日内一次性向夏佳华偿还欠款5000元。夏佳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从法律上产生的后果是什么
A.该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B.该诉讼费用由夏佳华承担
C.若夏佳平不履行和解协议,夏佳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D.在任何情况下,夏佳华都不可以再次以相同请求向法院起诉
76、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
77、1996年7月,茂林县人民法院对盛唐公司诉济银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济银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茂林县人民法院立即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济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茂林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茂林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作任何意见表示
78、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比,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是:
A.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即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
B.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没有原告和被告
C.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实行一审终审制
D.全部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79、北京市海淀区张文和崇文区李广的合同纠纷经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张文认为李广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由李广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张文应当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C.人民法院不得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D.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仲裁庭应当重新仲裁
80、宏运实业公司与天灵商贸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宏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宏运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天灵公司对和解协议表示反悔并不予履行。宏运公司这时具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
A.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再次申请仲裁
B.与天灵商贸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
C.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白了2021年6月,朱某与傅某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当年8月14日之前朱某可以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赣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