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一)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违约责任的发生基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是因,责任是果。当事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其他法律义务,否则应承担其他责任。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目的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旨在恢复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虽然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违约金的数额、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进行约定。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是民事财产责任的一种,与侵权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的两大类型。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二)

签署协议后,若合同载明违约责任,则违约方须按约履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通常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含以下五项:

1、继续履行。

如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已按约行事,有权要求其遵守合约,继续履约。

2、补偿性修复。

如合同质量不符承诺,受损方可根据标的特性及损失程度,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如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损失,应依法赔偿其所受损失。

4、定金责任。

如给付定金方未能履行约定债务,无权索回定金;

反的,收取定金方未能履行约定债务,需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

可由双方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是什么 (三)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金钱债务不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非金钱债务不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形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在上述除外情形下,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替代履行费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且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若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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