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背靠背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 “背靠背”合同约定是否有效“背靠背”合同作为一种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过程中常见的约定形式,其核心在于“以业主支付为前提”。此类条款在合同中是否有效,一直是法律界和商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背靠背”合同的含义及表现形式、效力认定,以及具体情况下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一、“背靠背”合同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背靠背条款”是指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过程中,总包方与分包方(或转包关系中的转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在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中约定以收到业主向总包方(或转包方)支付的款项作为支付条件,或者约定按照业主向总包方(或转包方)拨付的进度款比例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条款。其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总包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给分包方;或总包方按照业主的付款进度或付款比例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亦或是业主未向总包方付款的,分包方无权向总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

二、“背靠背”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原则上有效

“背靠背”条款在整体上、原则上应属于有效条款。这是基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及契约自由的原则。该类条款系合同主体之间经过平等磋商达成的合意,其目的是缓解付款一方的资金压力,分担资金风险,是合同双方对共同承担资金压力和期限风险所达成的关于付款事宜的一致意见,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且不被法律所禁止。

(二)特定情况下无效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背靠背”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景。

三、“背靠背”合同条款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

(一)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应用

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受到严格限制。如双方在此类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将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大型企业之间或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同类合同,这些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仍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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