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预料之外的挑战,其中之一便是材料费的上涨。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我国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特别是当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费用受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影响时,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寻求解决方案。这一条款详细阐述了在政府价格调整时,如何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来计算,从而既保障了施工方的利益,也为材料供应方提供了合理的保护。

关于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材料费上涨的法律法规 (一)

关于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材料费上涨的法律法规

最佳答案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材料费上涨的情况,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解决。这条规定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即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如果政府价格进行了调整,那么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进行计价。对于逾期交付的情况,如果遇到价格上涨,应按照原价格执行;反之,价格下降时,则按照新价格执行。同样地,对于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情况,若价格上涨,则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则按照原价格执行。

具体而言,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即在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来计算。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施工方的利益,也为材料供应方提供了合理的保护。此外,这一条款还规定了在逾期交付或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价格的变动来调整合同价格,确保了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情形,即政府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参照政府的价格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对于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情况,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价格调整的具体方式,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总之,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为施工过程中遇到材料费上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灵活运用这一规定,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另外,为了更好地应对材料费上涨的问题,合同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例如,可以约定在材料费上涨达到一定幅度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合同价格,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这样的约定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多的灵活性,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

总之,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施工过程中遇到材料费上涨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灵活运用这一规定,同时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物资采购合同中,各条款可能发生哪些问题 (二)

最佳答案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1、主体,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8、违约任,9、争议解决方法。

而法律顾问主要的审查任务应该是:1、主体,2、合同解除、中止、终止,3、违约责任,4、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合同其它风险的防范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灭失风险问题。

像标的、数量、质量等一般应属采购所要审查事项,因为标的的规格、数量是比较专业和细致的,法律顾问接触的机会少,不够专业,由公司采购审查对方的货物,则有利于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交易风险。

物资采购合同常见问题解析

合同是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合同主体

问题:合同主体不明确,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被法院驳回。

解析:合同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公章不得用业务、计划、财务专用章代替;户名应用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二、价格约定

问题:对货物价格约定不明确,在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容易引起纠纷。

解析: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时,合同应注明:“供方严格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在价格变化趋势不明显时,合同中可注明:“供方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如遇特殊情况需做调整,必须经需方书面确认同意。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货物所对应的计量单位应准确,合同金额应明确是否含税金和运费等、运费及卸车费用的承担方、运输过程和运输方式的责任方。

三、质量验收标准

问题:质量验收标准栏中填写“按国家标准执行”。实际上很多材料的验收标准是根据使用范围来进行规定的。例如,无缝钢管的标准有四种,《结构用无缝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如果没有约定明确,供货商可能以低标准供货。

解析:合同中应明确物资质量验收标准。由于标准更新较快,合同中还应注明“质量验收不限于标准,其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现行的适用于该物资的国家和行业最高标准。”

四、货物验收

问题:合同中不注明货物的材质和生产厂家,供方可能以次充好。

解析:货物验收时间、地点应明确。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材质、生产厂家、单位及总价格在合同中应准确、详细。对技术性能参数较多、较广的货物,应另外签订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避免型号不详或材质不清等因素造成发错、用错材料,影响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

五、验收方式

问题:忽视验收方式的约定。特别是钢材,容易给供应商钻空子:如果按理论重量计算,则供应负偏差材料;如果按重量验收,则供应正偏差的材料。

解析:验收应按合同中明确的数量,由双方在现场共同清点计量。如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则须约定是过磅验收还是检尺验收。

六、交货日期

问题:“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交货”,这种约定比较模糊,交货日期缺乏限制性,存在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进度的风险。

解析:对交货日期作出明确约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按需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交货”,供方不按时按量供货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质保期限和质保金

解析:工程合同中,业主一般扣留施工方一定额度的进度款作为质保金,为了转移和分担风险,供应商应向需方按同等比例留出质保金。质保期的约定应与工程合同保持一致或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质保金的额度应不低于合同总额的5%,质保金的支付应注明“无息支付”。签订大额、重要的采购合同(特别是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签合同)时,为了更有效的督促供方完成履约责任,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供方在签订合同后*日内,必须向需方提交*万元的银行履行保函,如不按时提交,需方有权拒付预付款或解除合同,且需方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后,需方将银行履约保函原封退还给供方。”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问题:提货前全额付款。这样的条款增加了需方风险,降低了对供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责任的约束,不易维权。

解析: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应控制在30%之内。双方确定预付款、进度款、提货款、验收合格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和比例后,还应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如转帐、承兑汇票、现金、支票等)。付款时应谨慎:如帐号、户名等与合同上的信息不相符时,应要求供方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供方提供发票的时间、开具的发票种类(如普通税务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次分期付款前,应要求供方开具与收款额度相等的单位财务专用收据,不得用白纸条代替。

九、违约责任

问题:有些合同的“违约责任”为“按《合同法》执行”,这样过于笼统,不便执行;另有一些合同只对单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这是不公平的。

解析:供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是否完全履行合同;需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付款、提货和验收是否完全履行合同。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标准,应能有效维护守约方利益,降低违约行为的发生概率。如材料供应商在价格波动频繁的时候签订供货合同,而合同对迟延供货或不供货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供方可能在材料价格上涨时停止供货。

十、争议解决

问题:有些合同对争议的解决只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而当双方真正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解决方式和地点的争议而变得难以协商。

解析:①明确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②提出异议的期限:对外观验收,可约定到货后几天内提出异议;对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则要约定试运转正常、整体验收合格后几天内提出异议。③解决争议的办法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方式,但是,仲裁和诉讼是采取或裁或讼的原则。合同中应尽量约定纠纷解决地为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这样便于我方处理法律事务,降低维权成本。

十一、合同生效与失效期限

问题:一份合同同时约定了合同生效或失效的多项条件,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正有效期限。

解析:合同生效有以下几种约定:①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②预付款付出之日起合同生效。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此期限必须大于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期限)。

合同失效有以下几种约定:①货、款两清后合同失效,但不免除供方的质保期责任。②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约时,经双方协商,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合同失效。③当一方拒不履约或毁约,也不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此时,守约方可以不继续履约,且不必承担此期间的责任,但违约方并不能消除其违约责任。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满后。

十二、其他约定

1、质量证明资料的约定:货物的材质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必须随货同行,供方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的材质证书原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供方公章。

2、售后服务承诺:应要求供方在合同中承诺接受问题的响应和处理问题的最长等待时间。如:接到客户投诉后两小时之内予以回复,如需现场维修,*天之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解决问题等。

3、合同中信息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全面。如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人、电话、帐号、税号、开户行等。

4、对合同双方的简称应统一标准。如供方与需方、卖方与买方、甲方与乙方,在一个合同中只能体现其中一组。

5、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的传真件、复印件均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要时,还可将供方的投标资料及其他书面承诺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技术协议(或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在合同中应注明“供方确保所供货物的性能、原材料等在安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需方在采购时,应优先选择通过了安全、环保资质认证的供应厂(商),倡导健康环保,安全生产。

8、当需方驻厂监造或供方工作人员到需方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费用和应尽的义务。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1、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审:供方是否具有所供货物的资质;供货范围是否在其营业许可范围内;代理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所签合同金额是否低于其注册资本等。若采购特种设备等特殊物资,供方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专业生产资格许可证。

2、采购合同必须经会签后才能正式盖章签订。大宗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

3、物资管理人员应了解材料的性能、规格和质量标准等,熟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中标后因合同条款无法谈拢,无法签订合同,中标方该如何处理。 (三)

最佳答案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一般为合同格式及主要内容),投标意味着同意招标文件中与合同有关条款,中标后(合同内容无变更)以合同条款谈不拢,当以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处理,扣除投标保证金。

法律分析

中标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招标投标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招标投标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招标违规操作中标无效吗:招标违规操作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合同倒差价是什么意思 (四)

最佳答案合同倒差价的意思是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商品价格的变化或市场行情的不同等因素产生的价格差异,并以此进行的特别约定。具体来说:在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因为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产生偏差。为了调整这种价格偏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会约定一个倒差价条款,对实际交易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这种方式,合同倒差价旨在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均衡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公平性。以下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合同中的倒差价。倒差价,通俗地讲,就是对原有约定的价格进行修正或补充的差额部分。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商品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会产生波动。为了避免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交易双方会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这一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调整机制。

其次,这种调整机制如何运作呢?一旦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触发条件时,交易双方会根据合同中的倒差价条款来协商确定新的交易价格。具体的操作方式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有所不同,但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仍能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如果商品价格上涨,买方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金额来补足差价;反之,如果价格下跌,卖方则可能需要返还部分款项或调整合同条款。这种调整确保了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最后,合同倒差价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和利益。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市场波动因素并提前约定好调整机制,这不仅有助于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冲突,也有助于维护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因此,在签订涉及商品交易的相关合同时,对于倒差价条款的约定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考虑。通过这样的约定和操作方式,可以有效地平衡各方的风险与利益,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这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采购价格过高或过低,在发生纠纷的信息了解不少了,赣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