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是一份详细规定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旨在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透明和合法。在工业品的交易过程中,合同协议不仅明确了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还包括了交货期限、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通过签订这样一份协议,买卖双方能够建立起互信的基础,有效规避潜在的风险和纠纷,从而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 (一)

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

最佳答案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5篇

将权利存在瑕疵的合同确认为有效合同,既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合同法》总则鼓励交易的原则,那么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篇1)

售房人(甲方):

购房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门面房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灵宝市新华路市一中的一间上下两层门面房屋,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以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整(¥:298000.00元)出售给乙方。

二、甲方承诺对该门面房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甲方承诺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前没有出售给第三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抵押的纠纷。

三、甲方如违反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自愿赔偿乙方损失50万元。

四、本合同签订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签订后与该房屋发生的债权、债务、抵押等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概无关系。

五、自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如果任何一方反悔,要赔付另一方房屋款的双倍违约金。

六、交款方式:现金一次性付清房款。

七、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八、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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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_月_日

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篇2)

需方(甲方):_

供方(乙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需方(甲方)和供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金额、备注。

第二条交货方式,地点:甲方基地。

第三条结算方式:电汇含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甲方支付。

第五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甲方验收入库。

第六条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双方签字或盖章有效。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__至_。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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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篇3)

甲方:__

乙方:__

1、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欲购买乙方生产的_型_数量_台,购买价格_元。运输方式:__

2、甲方确认产品无误后,方能将购货款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太平洋卡上:

乙方开户行:__

帐号:__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号:_

持卡人:_

农行卡号:_

持卡人:_

3、乙方应该将检验合格的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交给甲方,并遵守对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该条款详见《质量保证书》),甲方应及时将所需货款汇至乙方指定的帐号上。

4、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承诺不将该产品用于非法的盗版活动。

5、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

6、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如出现问题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甲方盖章签字:_乙方盖章签字:_

签署日期:_签署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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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篇4)

甲方: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乙方: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购买乙方扣件事宜达成如协议:

一、扣件的单价、规格及数量

二、交货方式、费用及数量确认:

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送货时间内将货品送至送货地点,听从 甲方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堆放;此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数量以甲方现场材料人员确认为准,送货时乙方须提供该批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或质检报告。送货地点为 项目部。

三、货款结算

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施工现场入库,并经甲方数量确认、检验合格后,甲方 内全额支付乙方货款。

四、验收标准、方法:

乙方货到现场,由甲方材料部门组织现场验收,材料规格、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验收以抽检为准。若发现与样品不一致或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视为材料未到现场,乙方应无条件将不合格货物运出施工现场。而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五、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2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六、违约责任

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额的日0.5%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额的日0.5%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它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篇5)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1、单梁起重机5吨,跨度为18米 2台 7.5万元 含税

2、单梁起重机5吨,跨度为16米 2台 6.5万元 含税 3、5吨 9米 电动葫芦4台为飞马公司生产,3万元含税

4、运输费4台为1万元

5、安装费4台为1.2万元

6、验收费4台为0.8万元

7、安全滑线16162米为 0.8万元

8、弯钩及夹板0.2万元

合计标的总价为21万,大写贰拾壹万圆整交货时间

第二条 技术要求

1、质量标准 国标

2、钢丝绳采用贵州生产的,滑线为焦作产电线郑州产

第三条 验收要求

安装结束后由当地检验部门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关证件。

第四条 标的所有权

自货到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的所有物属于乙方所有。

第五条 付款

预付款为 万元,货到款为 万元,验收款为 万元,质保金为 万元。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友好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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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志栋和薄亦涵是什么关系 (二)

最佳答案薄志栋和薄亦涵是兄弟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被上诉人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保理侵权纠纷一案,基于北京银行在原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保理合同纠纷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北京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发回重审期间,北京银行变更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了(2017)津民初16号民事判决,北京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瑞平、陈士伟,被上诉人中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京、杨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北京银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忽略本案最重要证据事实,中再公司对虚构合格应收账款数额、付款期限的确认,造成本案根本错误。商务合同的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完全不符。中再公司对北京银行《回执》表明“确认同意其内容”。一审法院仅从文件出发判定中再公司不“明知”保理合同无需负责错误。(二)中再公司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行使的不是抗辩权,而是请求权与形成权,合同解除不能不经北京银行同意。根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中再公司承诺“申请人在上述商务合同项下仅转让权益而不转让义务和责任,商务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仍由申请人向贵方履行”,中再公司已明确放弃对北京银行的抗辩权。一审判决认为“中再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确认行为,并不影响其行使买卖合同项下的抗辩权”错误。(三)一审法院对于《工业品买卖合同》有效期的认识定性错误。一审法院将交(提)货期间错误的认定为合同有效期。退而言之,即使交(提)货期间为合同有效期,也并不是权利义务存续期。有效期过后,并不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一笔勾销,并不意味着以前承诺可以作废,原有效力依然存续。中再公司向北京银行承诺“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上述收款账户若需变更或取消,则申请人须出具经北京银行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文件方为有效”,并不会因为合同有效期的经过而失效。(四)一审法院认定中再公司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无关联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五)一审判决认定乾坤公司亦不构成侵权行为,系定性错误。乾坤公司与北京银行订立保理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应收账款,却虚构事实,提供未来应收账款;乾坤公司承诺“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上述收款账户若需变更或取消,则申请人须出具经北京银行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文件方为有效”,却擅自与中再公司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使用侵权和违约的权利,一审判决因为北京银行与乾坤公司之间订立有保理合同就否定乾坤公司侵权责任,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中再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事实和理由:(一)北京银行未获清偿和中再公司无关,该行未受清偿的结果(该结果尚未确定)与中再公司无因果关系。中再公司和乾坤公司签订合同是商业行为,中再公司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配合是合法行为。(二)中再公司并未与乾坤公司虚构应收账款。1.法律上存在“未来应收账款”。《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合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银行系统也明知存在“未来应收账款”。2.本案是“未来应收账款”。本案的“未来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且当年完全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应收账款。中再公司对于乾坤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是无法预期或控制的。(三)中再公司依法解决与乾坤公司的合同纠纷是合法行为。即使合同并未解除,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于先履行义务一方乾坤公司未实际供货,故后履行义务一方中再公司无付款义务。此外,在程序上,北京银行不能在另案诉讼中对合法的诉讼结果提出质疑,其只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等对该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买卖合同是否解除与北京银行经济利益完全无关。调解书不涉及北京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义务由乾坤公司承担,中再公司和乾坤公司的纠纷没有通知北京银行不侵害北京银行的权利。(四)北京银行未受清偿的主要原因是:1.北京银行送达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没有对应收账款作出与保理合同相同的限定,中再公司是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定义对其进行的理解。2.本案所涉北京银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与其他银行不同,其他银行均写明,债务人一旦签署即视为放弃基础合同项下的抗辩、抵消等权利,并保证按期付款。北京银行的通知中无上述内容,其权利也与其他银行不同。3.北京银行未依据保理合同核实货物是否交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谨慎、善意履行,有关风险应自行承担。《有追索权保理额度主合同》第5.2.1约定:“申请人每次申请使用额度时,应于转让日前,按北京银行的要求提前将下述文件送达北京银行:……相关商务合同、……以及货物交付证明或发运单据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北京银行合理要求的申请人正式签署的关于应收账款及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北京银行答复“在我方取得中再出具的回执后,基于回执的效力我方发放贷款,不需要所有材料是齐备的。”“我们不问是否供货,对双方之间的贸易过程是不问的”。“银行根据应收账款通知书,我方确认的是结果,对具体实际履行过程不关注”。上述事实表明北京银行未依约审查乾坤公司供货情况,有关风险应自行承担。

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未提交答辩意见。

北京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再公司偿还所欠北京银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25193600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的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乾坤公司对中再公司上述给付事项在北京银行未受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对乾坤公司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连带承担律师费40万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承担。本案重审期间,北京银行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中再公司、乾坤公司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赔偿北京银行损失137030666.67元,包含保理融资款本金1亿元、催账期利息231万元、逾期利息33520666.67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自2017年6月30日起逾期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一审律师费40万元,二审律师费50万元,发回重审一审律师费30万元;2.判令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在乾坤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日,北京银行与乾坤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20910123344-0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北京银行向乾坤公司提供最高为2亿元的授信额度;本授信合同下保理业务最晚到期日不得超过2014年1月1日;授信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2012年7月2日、2012年7月15日,北京银行与薄志栋、薄亦涵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薄志栋、薄亦涵对乾坤公司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2亿元)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限为2012年7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基本条款6.2条载明,主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主合同债务的,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北京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其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债务履行保证责任。2012年7月2日,兰克芬向北京银行出具《同意保证担保承诺书》,同意为乾坤公司在北京银行金额为2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120910123344-0;同意在担保人薄志栋为上述借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后,与薄志栋共同承担担保义务,共同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各项约定,并以全部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赣律网希望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