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贡献者回答你所提的问题是一个涉及案件当事人举证义务的问题。在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举证义务倒置的问题,用人单位存在相当多的举证义务。就《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这其中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等都有用人单位来举证;这些资料作为用人单位来说,通常都是妥善保存的,因为单位不仅仅要应付仲裁或诉讼,更多的是管理需要。如果用人单位销毁或不提供就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如果你没有进入仲裁程序,最好通过劳动监察手段,那个途径便于取证,更显效率,有时还能给那些用人单位以行政和经济双重惩罚。如果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建议你最好咨询或委托当地律师,做好取证工作;当然,你也可以要求原来同事充当证人或要求办案人员调查相关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书 (二)

贡献者回答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通知,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确认仍有明确标准。当用人单位在以下条件下招用劳动者时,尽管合同形式缺失,但仍可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双方具备合法的身份基础。

2. 劳动者的劳动活动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管理并执行工作任务,这表明他们实际参与了企业的运营。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表明他们的工作与企业的核心业务紧密相连。

这些规定提供了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即使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能保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的条件有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劳动关系确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因此,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五)

贡献者回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例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和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通常由单位保管,因为它们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可能的法律诉讼至关重要。如果单位未能提供或销毁这些证据,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尚未提交仲裁,通过劳动监察手段进行取证是更为直接且高效的途径,这不仅能收集证据,还可能带来行政和经济的双重约束。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或委托律师协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他们能帮助你有效地搜集和整理证据,如需要,同事的证词或调查也是有力的支持。

总的来说,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力地主张你的权益。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赣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