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一)

贡献者回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01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执行,加强管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该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为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 劳动合同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书面形式,包含必要信息。
-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待遇等。
- 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证件。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书面记录,双方签字。
- 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 劳动合同可协商解除,但劳动者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第四章 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补足并支付补偿金。
- 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补签并补偿。
- 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责令返还并处罚。
- 违反劳动合同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 劳动合同争议依照劳动争议法律处理。
-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进行了条理化整理,语句时态保持一致,确保了语义清晰且符合原条例规定的精神。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二)
贡献者回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致力于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组织和劳动者,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相关劳动者同样受其规范。 劳动合同被视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协议。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触犯法律、法规,且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任务,确保法规的执行。各级工会组织则扮演着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角色,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落实。 扩展资料
山东省的劳动条例具体章程,包括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涵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经济补偿、法律责任等六项大项内容。
劳动合同终止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合同期满: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达成续签协议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在劳动者因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效力自然失效。
用人单位破产:当用人单位因破产被法院宣告时,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解散:企业因行政或司法裁决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时,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合法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怎么处理 (四)
贡献者回答一、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打算续签,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如果双方无意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变更,则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等,但不包括原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自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且单位未提高或维持原合同条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与职工续签合同,除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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