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15万元货值判决解析
- 一、定义及构成要件
- 二、未遂形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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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5万元判决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15万元货值判决解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信任。本文将从该罪行的定义、构成要件、未遂形态的处罚,以及实际案例解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一、定义及构成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此罪,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构成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五万元)才构成犯罪。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二、未遂形态的处罚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的。
2.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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