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为赌场提供劳务帮助、领取固定工资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问题时,我们需要细致考虑多种因素。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受雇于赌场,从事着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或是兑换筹码等工作,并领取固定工资。这样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就等同于参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呢?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工作内容、主观故意以及工资水平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为赌场提供劳务帮助、领取固定工资,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一)

为赌场提供劳务帮助、领取固定工资,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优质回答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不同的主体面临不同的责任,并不是所有赌场相关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开设赌场的人员涉嫌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人员,也涉嫌开设赌场罪。问题是那些为赌场提供一些基础性劳务、帮助,只是领取基本工资的人员,是否要被追究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值得探讨。

一、2020年跨境赌博犯罪意见的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在“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中指出:(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司法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意见》规定,对跨境赌博犯罪集团及共同犯罪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千分子、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而对于虽对开设赌场犯罪有帮助作用,但仅是从事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的人员,要注意区分,避免打击面过大,体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精神。故在第四条规定,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供一般劳务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2)没有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第二,结合“理解与适用”来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这里的“等”,意味着不限于列举的几种情形,但也是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

第三,与组织赌博活动存在直接关联、认定共犯的,需要结合第(四)款规定前面的第(二)(三)款来理解:(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符合上面第(二)(三)情形的,属于与组织赌博活动具有直接关联,就不能以自己的活动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来进行辩解了。

二、2014年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意见的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在“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中同样指出: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第一,该条同样表明,不追究提供劳务者的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2020年跨境赌博犯罪意见延续了这个规定。第二,需要结合这个意见的“三、关于共犯的认定”的规定来进行理解: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上述所说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与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单纯的劳务活动,更多地针对一件与组织赌博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事情,前者所说的管理,更主要是协调利用赌博机开设的赌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可能会包括一些事,是一种直接帮助的行为。

相比较之下,在司法实践中,参与赌场管理与开设赌场的密切程度更大,更容易被一些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根据第(二)(四)项的规定,即使是参与赌场管理,如果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也没有分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所谓分成,一般是指除去成本支出之后的利润分成。

这可能是因为,这个司法意见是限定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考虑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场地、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雇佣人员来管理,即使有的人参与了管理,但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也不认定为共犯,避免打击面过大。

三、从案例看“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认定

(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决定书(岐山检刑不诉〔2022〕14号)

检察院查明: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7日,被不人谢某某受雇佣在唐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博游戏厅内负责更换赌博机按钮、简单线路连接及积分抄录,约定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及每日30元生活费,截止案发领取报酬共计人民币876元。被不人谢某某在赌场内既不参与赌场的利润分成、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也不是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其在赌场内的工作属于一般性劳务。

检察院认为:被不人谢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

(二)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不决定书(万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3号)

检察院查明:被不人白某某受雇于黄某某为赌场进行日常管理及资金结算,并约定黄某某每月给白某某发三千元工资。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白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共犯情形。检察院认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

(三)分析

高额固定工资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上述两个案例,是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仅提供劳务,与组织赌博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第二个案例的当事人是参与管理,但没有领取高额工资,他们的工资都是3千元,应该是当地一般工资水平,没有过高,都符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从案例看“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认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书(靖检刑诉〔2022〕209号)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腾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对账统计、收付赌资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同样由上述检察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至的案件

3、靖检刑诉〔2022〕137号书:梁某某、农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靖西市乡村社、屯、屯等地流窜开设赌场,以“刮玉米粒”的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梁一受雇于梁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指挥赌徒泊车,指挥赌徒进出赌场,并在赌场的进出路口望风放哨,协助赌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此领取每天300元至500元的固定工资。经查明,被告人梁一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梁杰受雇于赌场从事望风放哨等工作,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二)分析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领取了每天200元至1000元的工资,被认定为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这样算下来,一个月至少有6000元,不再是一般性劳务对应的报酬,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距离更近,具备了违法性。

五、一些案例绕开“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规定而直接认定行为人提供直接帮助,构成共犯

(一)甘肃省张家川自治县人民(2018)甘05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

认为:

1、被告人魏某恒受雇于李某孝参与经营管理,全权负责动漫城的日常经营管理、账务结算、后勤服务、发放工资等一切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其虽未参与赌场利润分红,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但其对动漫城提供了直接帮助,参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被告人魏某恒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支持。

2、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孝是出资人、经营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魏某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魏某恒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魏某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2017)陕08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

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25日,李某某(取保候审)在靖边县河东天悦宾馆地下室开设游戏厅,并摆放“真龙无双”、“神龙岛”、“海啸来袭”、“金蝉捕鱼”、“渔乐QQ”五组游戏机,该五组游戏机均被认定为电子游戏赌博机,合计台数为42台。被告人赵某某受雇参与该赌场的管理,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管理,商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靖边县公安局东郊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一审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赵某某上诉称,其受雇管理游戏厅,并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未参与收取赌资和分红,且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原判处罚过重,请求公正量刑。二审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受雇佣管理赌场的日常大小事务,对赌场的运营起到直接作用,原审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自首情节已做适当量处,上诉理由不予考虑,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分析

两个案例能够说明笔者在前面所指出的,参与赌场管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风险会更大,在这里,即使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被告人最终也被认定为提供直接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从犯。

两个案例其实是适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三、关于共犯的认定”的第(五)项兜底条款——“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但是,第(四)项“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已经明确限制了处罚范围,据此可以得出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只需进行行政处罚即可的结论,却直接适用第(五)项兜底条款,显然是扩大打击面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六、结语

在跨境赌博犯罪以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中,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参与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中,行为人受雇参与赌场管理,没有获得分成,或者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高额固定工资的判断,可以参考在一般情况下提供类似劳务而获得的报酬。

为赌场提供劳务帮助的人,即使认定了开设赌场罪共犯,那也应当是从犯。

获得绿卡后,是否所有在中国的收入都要缴税给美国? (二)

优质回答在美国国税局的观点中,资产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入包括工作收入、投资所得利息、分红或资本利得等,而资产则是指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土地、金融资产、公司股份、买卖股票、无形资产、天然资源和收藏品。美国的全球征税政策针对的是个人收入,而不是个人资产。例如,成为美国纳税居民后,假设你在国内有一处2000万元人民币的房子正在出租,每年租金收入大约为150万元人民币,那么这150万元人民币的租金净收入就是被美国国税局征税的金额。如果你将房子卖出,赚了钱,就需要支付资本利得税。但是,在成为纳税居民之前所拥有的财产是不需要缴税的。

美国全球征税制度有一个原则,即不会重复征税。这意味着美国纳税人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缴纳的税款可以用来充抵美国境内的税款。例如,如果你持有美国绿卡但在国外工作,那么在缴纳美国税款之前可能会先按照当地税法缴纳税款。因此,在申报美国所得税时,缴纳的中国税款可能可以用来抵扣美国的税款。如果在中国的税率比美国高,可以抵用的税额当年用不完,还可以留到下一年继续抵扣。

如果纳税居民拥有中国公司的股份,在公司产生的利润没有通过分红的方式分配给纳税居民的话,那么纳税居民不需要为其拥有的中国公司产生的利润来缴纳美国的税。例如,如果某纳税居民拥有的中国公司每年获利1000万元人民币,但没有得到公司提供的任何分红,那么就不需要为这1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缴纳美国的税。不过,可能需要申报海外公司的税表。

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基本上只是要求其他国家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居民在该国获得的投资收入和来源于美国资产的利息股息收入,包括账户金额、利息、支付去向等银行账户信息。它所涉及的只是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信息的通报,而与缴税无关。信息通报和缴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需多填一张申请表,并不需要缴任何税款。只要规划合理,对新移民的影响就不会太大。

美国针对海外收入每人每年有超过10万美元的免税额。例如,如果夫妻两人都拿到绿卡,每年从中国获得11万美元的收入,如果分别报税,扣除每个人10万美元的免税额,那每人每年只需要就1万美元的收入来报税。而这1万美元如果在中国已经缴了税费或者在美国有其他生意费用的支出,还可以享受一些抵免。但需要注意的是,免税额的海外收入是指主动的收入,如工资是劳动所得收入,但不包括公司分红、银行利息、投资回报或者赌博的获利、社保的福利金、退休金还有年金等等。意思就是买卖房子或者股票所得来的收入,是不能包括在每年超过10万美元的海外收入免税额当中。

公安局怎么判网赌的 (三)

优质回答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3000元以下罚款。

参与网络赌博如果构成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将构成犯罪,以赌博罪定罪论处。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组织3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的;

(二)组织3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的;

(三)组织3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会构成犯罪。

赌博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赌博资金之流转、介绍赌场员工、介绍参赌人员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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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

对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查缴的赌具和销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严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赌资、赌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财物。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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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7年7月19日,玖发棋牌累计净销售游戏币146402亿个,非法获利7.3201亿余元;新版捕鱼累计净销售游戏币76157.8亿个,非法获利3.8311759亿余元;大鱼棋牌仅运行三个月,累计净销售游戏币4612.4亿个,非法获利2329.262万余元,三个赌博平台非法获利共计11.3842亿元。为了隐匿资金流向,2016年2月后,玖发棋牌和新版捕鱼先后采用比特币分红,由“客服团队”负责人张晓明操作。

张晓明供述,出分口直接将赌资打给比特币交易平台,后者再将比特币返给他。比特币到账后,他会按比例分给肖开强、何自立等主要参与者。张晓明表示,他每个月在某网站上基本购买比特币2000个,总共买了超过2.8万个,在黑市购买的比特币数量记不清。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张晓明与他们每次交易比特币100个左右,每个比特币价格8000元左右。世纪阳天公司还曾试图“生产”比特币,花费上亿元购买数千台比特币矿机,产生理论收益数千个比特币。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几名玩家的证言,有人每天沉迷游戏,输掉十几万元,还有人被朋友赠送了1000万个游戏币,几个月后输掉5万元。一年后提及此案,许多办案人员仍认为,这是一桩典型的互联网犯罪大案。一位主犯的辩护律师表示,通过此案,他了解网络赌博平台的输赢并非真正的随机,而是操控人心的算法,参与者永远都不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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