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罪判几年

破坏计算机罪判几年

### 破坏计算机罪判几年:法律解析与案例探讨

一、破坏计算机罪的基本法律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程序进行破坏,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对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同样适用此规定。

二、“后果严重”与“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定

“后果严重”的情形

“后果严重”通常包括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数据大量丢失或被篡改等。例如,造成1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对2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等。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可能涉及破坏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制作、提供、传输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等媒介广泛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从轻与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轻量刑情形

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也可能获得从轻处理。

加重处罚的情形

若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后果特别严重,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同时,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案例分析

以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例,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导致某知名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人民法院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此案明确了域名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总结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依情节而定,涉及“后果严重”与“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同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破坏手段、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多种因素来准确量刑。同时,从轻与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对最终判决产生重要影响。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该罪行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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