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5年脚步的稳健迈进,银行业迎来了又一轮重要变革。7月1日,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了一系列旨在优化服务、提升效率并强化风险管理的全新政策。这些政策调整不仅涉及存贷款利率的合理化调整,还包括服务费结构的优化、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推进,以及客户权益保护的全面升级。此次新政的出台,标志着银行业正积极响应时代需求,以更加开放和创新的姿态,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银行7月1日新政策 (一)

银行7月1日新政策

优质回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月11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与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风险分类对象扩围,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进入不良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同时,《办法》规定,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同时,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因此,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 《办法》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可疑类”金融资产的定义中加入了“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这也意味着《办法》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应归为损失。 从逾期天数的规定来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 在此次修订中,《办法》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表示,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该负责人表示,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 根据《办法》规定,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上述负责人强调,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重组观察期延长为至少一年

《办法》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在于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办法》明确,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

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 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调为关注类。 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二)

优质回答金融资产风险分类通常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关注类:存在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如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7天内短期逾期除外);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例如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等情况。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符合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等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像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此外,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需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独立性原则,并要健全相关管理的治理架构,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1号令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三)

优质回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同时,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也需按照表内资产要求进行风险分类。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及衍生品交易不包含在内。风险分类分为五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其中后三类被统称为不良资产。正常类债务人能够按时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关注类债务人可能面临不利影响因素,但仍有能力偿付。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已发生信用减值。可疑类债务人已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发生显著信用减值。损失类债务人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或全部损失。在非零售资产风险分类中,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财务状况、偿付记录等因素被重点考虑。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及小微企业债权,可采用脱期法进行分类。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条进行调整。对非零售债务人超过10%的债权被分类为不良,应启动评估程序,审慎决定其他成员的债权分类。商业银行应将符合逾期情况、未经同意改变资金用途、借新还旧或使用其他融资方式偿还、债务人之间债务逾期情况的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已发生信用减值、评级大幅下调、逾期债务比例超过20%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超过270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减值且预期损失占账面余额50%或超过90%的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和损失类。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调整债务合同,包括债务展期、宽限偿还计划、降低利率等。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逾期、偿债能力下降、已被分类为不良、无法在其他银行融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等。债务人财务困难可包括逾期、偿债能力下降、债务已被分类为不良、无法其他银行融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等。债务人未解决财务困难前,资产被认定为重组资产。重组资产观察期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观察期结束债务人已解决财务困难并及时足额还款,资产可不再被视为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未解决财务困难,应重新计算观察期。资产质量持续恶化应进一步下调分类,满足条件的可上调至关注类。重组资产未解决财务困难,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财务状况良好情况下,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制定风险分类制度,确保分类过程独立,结果准确。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分类。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商业银行应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信息系统建设,满足风险管理及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分析和预警金融资产风险,动态评估风险分布,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应确保信息准确、连续、完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与检查,商业银行需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审慎性会谈、监管意见书、整改计划、监管资本要求提高、风险缓释措施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对于高级方法实施的商业银行,需明确风险分类标准与内评体系违约定义的对应关系。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分类参照相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参照执行,另有规定除外。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未按要求分类的存量业务仍按原规定进行分类,鼓励银行提前完成分类。

逾期超过90天才进入不良的贷款为 (四)

优质回答逾期超过90天才进入不良的贷款为不良贷款。

根据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该办法明确,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其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另外,从贷款逾期的角度,通常逾期90天的贷款也被普遍认定属于不良贷款。逾期时间越长问题越麻烦,征信报告上会记录逾期的时间和金额。即便后续还清欠款,不良记录也会保留5年,会影响用户后续在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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