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法第191条修改背景
- 二、修订前后条文对比
- 三、“自洗钱”入罪的重大意义
- 四、细化洗钱行为方式的现实意义
- 五、取消罚金比例计算上下限的影响
- 六、案例解析:武某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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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最新修改内容—刑法最新修改内容191条

导语: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的修订与完善成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近期,刑法第191条的最新修改内容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打击洗钱犯罪力度的加强,也映射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新趋势。本文将对刑法最新修改内容——第191条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知识介绍。
一、刑法第191条修改背景
刑法第191条原是对洗钱罪的规定,旨在打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掩饰、隐瞒行为。然而,随着金融犯罪的日益复杂化和国际化,原条文在适用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为了更有效地遏制洗钱活动,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191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前后条文对比
(一)修订前条文
修订前的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同时,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刑罚。
(二)修订后条文
修订后的刑法第191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自洗钱”行为正式纳入洗钱罪范畴,删除了“明知”和“协助”的表述;二是细化了洗钱的行为方式,将“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并增加了“支付”一词以涵盖地下钱庄等洗钱行为;三是取消了罚金比例计算的上下限,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这些修改使得刑法第191条更加适应当前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
三、“自洗钱”入罪的重大意义
此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范畴。以往,洗钱罪主要针对的是第三人实施的协助洗钱行为,而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则难以受到法律制裁。修订后,个人或企业在犯洗钱罪上游犯罪后的赃款处置行为也可能被以洗钱罪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这一变化有助于司法机关在侦办上游犯罪时,单独针对嫌疑人的自行洗钱行为立案调查,从而增大调查、追赃力度,直接威慑所有洗钱行为参与方。
四、细化洗钱行为方式的现实意义
修订后的刑法第191条还细化了洗钱的行为方式。一方面,“跨境转移资产”的表述扩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范围,不仅包括资金的外流,也包括境外非法资产的内流。这有助于与国际反洗钱工作接轨,促进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增加“支付”一词以涵盖地下钱庄等洗钱行为,使得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更加全面和有力。
五、取消罚金比例计算上下限的影响
修订后的刑法第191条取消了罚金比例计算的上下限,这意味着未来对洗钱犯罪的罚金处罚将更加灵活和严厉。这一变化反映了国家对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度重视和决心,也体现了刑法对金融犯罪的严厉制裁态度。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未来对洗钱犯罪的罚金处罚将更加精准和有力。
六、案例解析:武某信用卡诈骗案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刑法第191条最新修改内容的适用情况,我们以武某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进行分析。该案中,被告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套现并将所得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移至自己账户内。虽然武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但法院最终未认定其构成洗钱罪。原因在于武某的行为系直接获取犯罪所得的必要途径,并无掩饰、隐瞒的意图,因此不宜重复认定为“自洗钱”行为。这一案例表明,在适用刑法第191条时,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准确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
总结:刑法第191条的最新修改内容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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