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诉法解释2012》相关知识介绍
- 一、《刑诉法解释2012》的制定背景
- 二、《刑诉法解释2012》的主要内容
- 三、《刑诉法解释2012》的特色与亮点
- 四、总结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刑诉法解释2012

《刑诉法解释2012》相关知识介绍
《刑诉法解释2012》,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理解和适用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详细司法解释。该解释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2012》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刑诉法解释2012》的制定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此次修订涉及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等多个方面。为了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得到准确、有效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刑诉法解释2012》。
二、《刑诉法解释2012》的主要内容
<刑诉法解释2012>共分为二十四个章节,涵盖了刑事审判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审查与认定、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组织、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等。
在证据审查与认定方面,《刑诉法解释2012》详细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这些规定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审判程序上,《刑诉法解释2012》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审判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以保障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和维护司法权威。
三、《刑诉法解释2012》的特色与亮点
《刑诉法解释2012》在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具有显著特色。例如,该解释强调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同时,该解释还通过优化审判程序、完善证据制度等措施,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外,《刑诉法解释2012》还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号召,在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繁简分流机制、庭前准备程序、庭审实质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了改革要求的体现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
综上所述,《刑诉法解释2012》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而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全面、详细和实用的特点。它不仅涵盖了刑事审判的各个方面,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而且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积极响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号召。
- 1、旧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
- 2、2012年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做了哪些改动
- 3、《刑诉解释》第180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5、被告人是未成年,法院告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自愿不委托辩护
刑诉法解释2012的相关问答
旧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2年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做了哪些改动 (二)
最佳答案2012年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做了以下改动:
1. 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保障人权和尊重社会主义法制。
2. 强化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保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 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 扩展回避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5. 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6. 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7. 增加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等。
8. 修改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包括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9. 调整监视居住的规定,包括适用条件、执行机关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10. 强化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保障,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是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改动。
《刑诉解释》第180条 (三)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
最佳答案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是未成年,法院告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自愿不委托辩护 (五)
最佳答案被告人即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八十一条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四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第四百六十九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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