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 (一)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应当为10个。

一、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款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其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六个月以下。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第160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加的条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法者要求这个罪名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了政治、军事等其他利益,不构成此罪,但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这次立法中对于独立成罪的条款规定了独立的刑罚或者指明“依照…的规定处罚。”而不能独立成罪的,则指出“依照…定罪处罚”。这为我们确定罪名数量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定三十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中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于是,“供体”的短缺必然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为此,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为此,对那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与惩处。

应当注意的是,本人出卖自己的器官并不构成犯罪。

六、第244条第2款: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并非强迫劳动罪的罪状的补充,而是独立成了一个罪名。因为这里指出这一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不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第276条之一:恶意欠薪罪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恶意欠薪犯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客观要件。对于可能存在劳资争议的案件,应尽可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经过行政部门解决和民事诉讼后,用人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方可动用刑法的手段。

八、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2.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3.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使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无论是否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都可以构成犯罪。(参见王炜: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解读。九、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

修正案之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内容为“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

因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不同的罪过,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确定为两个罪名。所以,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也应当包括两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内容 (二)

法律主观: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做了进一步明确,指出,“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也使用了“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法律客观:

导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第八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哪些调整 (三)

刑法第八修正案的改动相对较大,不仅在总则部分对累犯制度和缓刑执行进行了修改,还特别增加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封存制度。这一变化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对他们的负面影响。此外,该修正案还提高了刑罚的最高上限至25年,进一步完善了刑罚体系。

在分则部分,许多具体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这一改变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向更加人性化和文明化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修改内容丰富,但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具体变动,您可以要求我提供一份详细的变动对照表。只需将您的邮箱地址提供给我,我将尽快发送给您。

通过这些修改,我国刑法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和合理,不仅提高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是哪些 (四)

法律主观:死刑通常是对极其严重犯罪的惩罚,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案件在判决后,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的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的死刑罪名共有十三项,具体如下:

1. 走私文物罪

2. 走私贵重金属罪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 票据诈骗罪

6. 金融凭证诈骗罪

7. 信用证诈骗罪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 盗窃罪

11. 传授犯罪方法罪

12. 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3.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

1.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且情节特别恶劣的。

2. 死刑案件在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得到核准。根据刑法规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所有死刑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3. 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需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确保最终审查,防止出现差错。

三、死刑取消的意义

取消部分死刑罪名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的举措。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多数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或未适用过,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这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顺应了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然而,鉴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犯罪情况,完全废除死刑尚不现实。

法律客观:《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赣律网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全文解读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