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谈到叛逃罪,这是一个关乎国家安全的重要议题。叛逃罪的立案并非随意,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叛逃罪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们履行公务期间,若擅离岗位叛逃至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且这种行为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时,才会构成叛逃罪,应当立案追诉。
- 1、叛逃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 2、叛逃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3、刑诉法109和112的区别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叛逃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一)

答叛逃罪立案条件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有擅自离岗,叛逃至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这类行为根据《刑法》第109条被定性为叛逃罪,将接受立案侦查。具体而言,处罚分为以下两个等级:
对于一般叛逃行为,处罚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而如果情节严重,处罚将升级至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严重性考量因素可能包括叛逃动机的恶劣性、叛逃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等。
若涉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罚。这表明在国家安全和情报保护方面,此类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体现了国家对保护核心国家机密的高度重视。
总之,叛逃罪立案条件主要基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以及涉及的国家机密等关键要素。相关行为一旦触犯,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叛逃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二)
答由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可知,犯了叛逃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叛逃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109条可知,犯了叛逃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叛逃罪的表现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对外交往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特别是对那些叛逃后,一时尚未发现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一时没有公开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给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这里的“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不管是从事什么岗位的公民,其实都是需要具有一颗爱国之心,而对于一些掌握着国家秘密的人来讲,由于身份特殊,自然也就不允许其有叛逃的行为,否则就会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刑诉法109和112的区别 (三)
答刑诉法第109条和第112条的区别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和单位有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举报犯罪的义务,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或控告;
若收到案件的部门无管辖权且存在紧急情况,可采取紧急措施后移送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则是关于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以及立案的条件。相关机关单位应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案;对不需要立案的,应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
刑诉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1、刑诉法第109条通常涉及的是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是指掌握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有义务根据事实提供证言。
2、刑诉法第112条则可能涉及到证据的排除规则;这通常指的是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暴力或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两条的区别在于,第109条更侧重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证言的合法性;而第112条则侧重于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4、在实际司法程序中,两者都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性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关注的焦点和适用的具体情形不同。
5、第109条可能还会规定证人作证的程序和保护措施,以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第112条则更多强调对非法证据的识别和处理,以维护法庭审判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刑诉法第109条规定了公民和单位举报犯罪的义务和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措施,而第112条则规定了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以及立案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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