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后还能刑事自诉吗

一、民事调解与刑事自诉的关系
民事调解的性质与目的
民事调解主要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争议、侵权赔偿等,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解决双方争议,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成本消耗。调解过程通常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刑事自诉的法定条件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调解后能否提起刑事自诉
调解性质决定自诉可能性
调解后能否进行刑事自诉,关键在于调解的性质。若调解为一般性民事调解,且未涉及刑事责任的免除或变更,被害人在某些情况下仍可选择刑事自诉。然而,若调解是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达成的刑事和解,则通常意味着双方已就刑事责任问题达成谅解,被害人再行提起自诉的可能性较小。
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影响
即使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若对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如不按协议赔偿损失,自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此外,若调解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亦可申请撤销调解,再进行自诉。
三、民事调解后提起刑事自诉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调解并不排除后续刑事程序的启动。若调解后发现存在犯罪行为,或调解所涉行为同时构成犯罪行为,被害人仍有权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实践案例
在实践中,不乏民事调解后仍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例。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但若伤害行为构成犯罪,检察院仍可依法提起公诉。同样,在侵权兼犯罪的轻伤害案件中,即使民事调解成功,司法机关仍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民事调解后能否提起刑事自诉,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调解为一般性民事调解,且未涉及刑事责任的免除或变更,被害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调解存在违法情形时,仍可选择刑事自诉。同时,若调解所涉行为构成犯罪行为,被害人亦有权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充分考虑案件性质及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庭调解后的案件,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一)
贡献者回答法庭调解后的案件,还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的材料及流程: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其内容违法则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调解后可以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吗?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若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后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法院将不予支持。
然而,存在两类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第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若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并要求发给判决书,可据此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二类是涉外民事案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律规定应当制发调解书。若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可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除此之外,所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均不支持当事人要求制作判决书。
综上所述,调解后是否能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需区分案件类型。在特定的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不予支持。
民事纠纷法院判决后还能再调解吗 (三)
贡献者回答民事纠纷在已经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就不存在调解的说法,法院在出具判决书之前会先进行调解,正是因为调解无效法院才会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如果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执行判决书,不执行判决书的,胜诉方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一、民事纠纷法院判决后还能再调解吗
民事纠纷法院判决后不存在调解,判决书生效后应该执行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民事纠纷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
三、民事纠纷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地址:_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_ 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作单位: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性别:__工作单位:__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姓名)
年 月 日
总的来说,调解发生在判决之前,人民法院不可能先判决再调解,而案件当事人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一般也是先跟对方协商,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通常也是因为协商无效,既然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书,败诉方需要自觉履行判决书。
民事法院调解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四)
贡献者回答民事案件中经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以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民事调解书是不能上诉的,因为调解本身就是自愿的,如果不接受调解就不应该在调解书上签字。 一、民事法院调解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调解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纠纷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法院调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方式比较多,如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等,但是除法院调解以外,其他方式的调解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其所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审判组织扮演着较审判模式中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从而使调解带有浓厚的诉讼性质。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等同的效力。
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的权威性双方当事人对该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同,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便会使法院调解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同时,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审判模式”和“调解模式”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基本形式。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其提起再审的理由也受到严格限制。
综上所述,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书在签收之后就必须要执行,事实上,即便不是以调解结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启动再审程序,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就是最终裁定,若无重大证据,法院不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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