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一、引言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上遵循着严格而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各类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管辖分工的原则
权责一致
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既强调打击犯罪的力度,也注重防范措施的落实,形成权责明确、打防结合的格局。统一管辖
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减少因职责交叉引发的争议或责任不清,提高办案效率。合理配置
结合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确保办案资源的高效利用。三、具体管辖分工
政治安全保卫局
该部门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管辖,包括但不限于背叛国家案、分裂国家案、煽动分裂国家案等。此外,还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案件,如宣扬极端主义案、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诽谤案等。这些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治安管理局
治安管理局管辖的案件范围广泛,涵盖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领域。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走私淫秽物品案、强迫交易案等。这些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犯罪侦查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主要负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管辖,包括走私假币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经济犯罪侦查局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他专业部门
如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等行业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负责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例如,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逃避商检案等。四、总结
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通过权责一致、统一管辖、合理配置等原则的实施,确保了各类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也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在未来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继续优化管辖分工,加强办案协作,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管 辖
- 2、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
-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如何确认管辖
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相关问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管 辖 (一)
贡献者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管辖。然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涉及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与民主权利的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其他重大案件。自诉案件中,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通常遵循犯罪地原则,即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地点。居住地则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其中经常居住地指的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则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
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由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等进行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或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负责,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反之亦然。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侦查,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则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经济、集团等案件的侦查。在特定情况下,上级或下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管辖。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系统内的刑事案件由专门的公安机关管辖,涉及铁路建设施工工地、森林、海关走私犯罪等案件则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而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并根据案件性质为主或配合侦查。公安机关与其他侦查机关互涉的案件,应参照相关规定办理。军队与公安系统互涉的案件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分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附则14章37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予以废止。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 (二)
贡献者回答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职权范围和分工。
一、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等案件进行侦查。此外,公安机关还负责处理一般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二、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有一定的分工。根据不同层级和地域,公安机关划分为不同的管辖单位,如公安部、省级公安厅、市级公安局、县级公安局等。各级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管辖上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特色和重点。公安部主要负责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的协调和指导,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则主要负责本地区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协作
在刑事案件管辖中,公安机关需要与检察院、法院等其他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三者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综上所述: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涉及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职权范围和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根据不同层级和地域划分管辖单位。在刑事案件管辖中,公安机关需要与其他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如何确认管辖 (三)
贡献者回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网友咨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如何确认管辖?
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律师补充: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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