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1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部分修改 (二)
贡献者回答刑法修正案的部分修改解读如下:
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新增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况下,也需负刑事责任。
干扰驾驶入刑:
新增条款: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或在车辆行驶中擅自离岗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设置了一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处以罚金。
扩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入罪人群及刑罚:
增加处罚对象: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将依法受到处罚。刑罚加重:生产、销售假药的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增加至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的刑罚也相应增加。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强奸罪补充规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法定刑范围扩展到十年有期徒刑。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女性: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恶劣的则可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处罚明确: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造成儿童伤害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等情形。
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
新增条款:对于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加强疫情期间的传染病防治刑事保护:
增加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入刑:
新增条款: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罚范围。
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
新增条款:对于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
高空抛物入刑:
新增条款: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入刑:
新增条款:对于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明知运动员参加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竞赛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增加商业间谍犯罪与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新增条款:对于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降低入罪门槛:商业秘密的范围可能扩大,并且不再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条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三)
贡献者回答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多个罪名,其中包括: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新型网络犯罪以及新型经济犯罪等。以下为具体解释:
一、危害公共卫生犯罪
本次修正案新增了多个涉及公共卫生领域的罪名,如非法进口传染病病原体罪等。这些罪名的增加是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公共卫生领域内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些新增罪名对于打击和预防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刑法中加大对于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提高公众的健康安全意识。尤其是对于防控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加强刑法保障对于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至关重要。
二、新型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多个罪名,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犯罪信息等。这些新增罪名反映了当前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和复杂性。网络犯罪的隐蔽性、跨国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其打击和预防变得更为困难。因此,加强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同时,公众也需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环境。
三、新型经济犯罪
除了公共卫生和网络犯罪外,刑法修正案还新增了一些新型经济犯罪罪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新型经济犯罪日益突出。这些新增罪名涉及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对于这些新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坚决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反映了当前社会的犯罪趋势和变化,体现了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视,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11之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四)
贡献者回答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名扩展到资产评估、验资、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更多领域,并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修改旨在强调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立法背景
自1979年起,针对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国法律体系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并在后续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条款。2020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旨在应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四、司法适用与解读
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已通过相关解释文件明确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计算机平台以外的环境影响评估造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目前仍需在刑法层面进一步明确适用罪名。通过此次修改,明确了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法律后果。
五、相关规定与解读
此次修改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适用性。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1规定,赣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