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12月21日)

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12月21日)

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12月21日)

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刑事法部分因其复杂性和实践性强的特点,一直是考生备考的重点和难点。通过每日一练的形式,考生可以逐步掌握刑事法的核心知识点,提高解题能力。本文将以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12月21日)的练习题目为基础,进行深入解析和拓展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辩护制度与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例外,该罪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人有义务说明自己财产的合法来源,否则可能面临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方(人民检察院)仍需承担证明被告人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确保诉讼的公正性。考生在备考时,应深入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以便在实际案件中准确判断。

二、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在收集证据时,侦查人员必须遵守合法原则,严禁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侦查人员无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

此外,对于鉴定结论这一特殊类型的证据,考生也需给予足够关注。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鉴定报告上虽有鉴定部门公章,但仅证明该鉴定是由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的,具体鉴定工作仍由鉴定人个人完成。因此,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应重点关注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过程的合法性。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的具体运用是刑事法考试中的重要内容。考生需掌握累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例如,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考生还需了解刑罚的执行和减刑、假释等制度。这些制度涉及犯罪分子的切身利益,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通过深入学习,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赣律网关于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12月21日)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