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一)

刑诉法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优质回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及其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上。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原则性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原则上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这意味着,证人需要亲自出庭,面对各方的询问,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例外原则:虽然原则上要求证人出庭,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可能基于证人的身体状况、年龄、居住地等因素,或者出于保护证人安全、提高诉讼效率等考虑。在这些情况下,证人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证言,如书面证言、视频作证等。但具体是否适用例外原则,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经过询问、质证: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上的询问和质证程序,这是其作为定案根据的基本前提。

听取各方证人证言:在询问和质证过程中,法庭需要听取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证人证言,以确保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

经过查实:经过询问、质证后,法庭还需要对证人证言进行查实。这包括对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只有经过查实,确认无误的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旨在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以及维护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否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呢 (二)

优质回答非也,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定被告有无罪责须以事实为准绳。

尽管证言能提供案件真实情况,但并非皆可成为定案依据。

根据法规要求,具备如下特质的证人证言方可为定案根据:

首先,任何一方申请的证人均需在法庭上接受双方质询及辩论;

其次,证言应经综合比对、印证,确保反映案件实际状况;

最后,证言需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庭还需通过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方式,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疑点,确认证言真实性。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具有什么情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

优质回答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具有什么情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律师解答: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律师补充: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有哪些情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

优质回答定案依据是指在诉讼中用来断案的证据、依据。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有哪些情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律师解答: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律师补充: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依据】

《刑诉法解释》

第八十九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证人证言做为定案依据的条件 (五)

优质回答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证人需在法庭上接受双方的讯问与对质,以便确保证言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在这一过程中,双方有权对证言内容与背景提出质疑,以便剔除不实之处。其次,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需综合考量多方证人的证言,通过比较与印证,以判断其是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各方证言间或存在不一致或矛盾,法庭需进行鉴别与分析,确保证言的真实可信,而不能偏听一面之辞。最后,证人证言的还需经过严格查证。法庭需通过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结合被告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排除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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